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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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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7 年度北簡字第 10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返還牌照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086號 原   告 今鴻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芳亭 被   告 林紹正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紹正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訂有明文;又依民事訴訟法第 168 條規定,因當事人死亡而聲明承受訴訟,以訴訟中當事 人死亡者為限,如於起訴時當事人已死亡,則為無當事人能 力,其訴為不合法,不生承受訴訟之問題;又承受訴訟,必 當事人於訴訟繫屬中死亡者,始有其適用,如其在訴訟繫屬 以前已經死亡,既無權利能力,其當事人能力即屬有欠缺, 縱列其為當事人,其繼承人自不得聲明承受訴訟(參照最高 法院78年度台抗字第108 號、87年度台上字第1006號裁判要 旨)。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07 年1 月10日具狀對被告提起本件訴訟, 惟被告已於106 年3 月31日死亡,有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 詢結果在卷可稽,被告在訴訟繫屬以前已經死亡,既無權利 能力,其當事人能力即屬有欠缺,且不得補正,依上開說明 ,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 段○○○ 巷○ 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鄭祖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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