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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7 年度北簡字第 108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0882號 原   告 徐米珍 被   告 眾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吳美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上揭規 定於簡易訴訟程序均準用之,同法第436 條第2 項規定參照 。 二、查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聲明異議視為起訴 ,原告僅繳納支付命令之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500 元, 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7 年8 月9 日裁定原告於收受裁定 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40,100元,該裁定於107 年8 月16日寄 存送達原告住所地之民族路派出所,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 已發生送達之效力。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詢問簡答表 在卷可稽,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 段○○○ 巷○ 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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