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0985號
原 告 嘉德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秀娥
訴訟代理人 王志青
被 告 麝香鹿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黃塏崴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9 月25日
所為之
宣示判決筆錄,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
宣示判決筆錄當事人欄「原告麝香鹿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應
更正為「被告麝香鹿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宣示判決筆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
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