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7年度北簡字第10988號
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田天明
訴訟代理人 陳緯綸
陳昕皓
被 告 積嘉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富磊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於民國107年10月9日
言詞辯論
終結,同年月30日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2法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翁挺育
通 譯 楊景雄
朗讀
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
主文宣示判決,並
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將CANON牌irac2225型(機號LZE00544)之影印機壹台返
還原告。
被告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陸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三
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但被告以新台幣叁萬陸仟陸佰元為原告
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依卷證資料,原告
聲請一造辯論判決,可以准許。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3年5月間以
系爭契約(本院卷第11-1
3頁)向原告承租如主文所示之影印機,但被告違約未繳分
期款,亦未返還,故依系爭契約,請求被告返還影印機及尚
未到期但依系爭契約應給付之金額,本院經依系爭契約第11
條、第13條之規定及原告所提之其他證據(本院卷第17-25
頁)審酌,認原告主張有依據,應准許如主文第1、2項所示
。並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免假執行之擔保。
三、訴訟費用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確定如主文第3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翁挺育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筆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10048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
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