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7 年度北簡字第 10988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租賃物等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7年度北簡字第10988號 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訴訟代理人 陳緯綸       陳昕皓 被   告 積嘉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富磊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於民國107年10月9日言詞辯論 終結,同年月30日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2法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翁挺育                  通 譯 楊景雄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將CANON牌irac2225型(機號LZE00544)之影印機壹台返 還原告。 被告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陸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三 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台幣叁萬陸仟陸佰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依卷證資料,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可以准許。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3年5月間以系爭契約(本院卷第11-1 3頁)向原告承租如主文所示之影印機,但被告違約未繳分 期款,亦未返還,故依系爭契約,請求被告返還影印機及尚 未到期但依系爭契約應給付之金額,本院經依系爭契約第11 條、第13條之規定及原告所提之其他證據(本院卷第17-25 頁)審酌,認原告主張有依據,應准許如主文第1、2項所示 。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免假執行之擔保。 三、訴訟費用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確定如主文第3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翁挺育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10048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