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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上訴
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7 年度北簡字第 112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1239號 原   告 嘉德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秀娥 訴訟代理人 王志青 被   告 存在以先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紹華 訴訟代理人 王元勳律師       李怡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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