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1239號
原 告 嘉德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秀娥
訴訟代理人 王志青
被 告 存在以先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紹華
訴訟代理人 王元勳
律師
李怡欣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