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1239號
上 訴 人 存在以先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柯紹華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嘉德租賃有限公司間因本院一○七年度北
簡字第一一二三九號給付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拾肆萬壹仟玖佰參拾參元,應
徵第二審
裁判費合新台幣柒仟貳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