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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上訴
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7 年度北簡字第 112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1239號 上 訴 人 存在以先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紹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嘉德租賃有限公司間因本院一○七年度北 簡字第一一二三九號給付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拾肆萬壹仟玖佰參拾參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柒仟貳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