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1334號
原 告 國昀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治方
訴訟代理人 張芯綺
程達祥
上列原告與
被告花園廣場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
,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參拾陸萬參仟參佰柒拾伍元,應繳
裁判費新臺幣參
仟玖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
補繳新臺幣參仟肆佰柒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
向本庭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閔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