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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7 年度北簡字第 113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1334號 原   告 國昀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治方 訴訟代理人 張芯綺       程達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花園廣場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 ,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參拾陸萬參仟參佰柒拾伍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參 仟玖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 補繳新臺幣參仟肆佰柒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 向本庭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閔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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