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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7 年度北簡字第 1137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1371號 原   告 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清櫆 訴訟代理人 李志欽 被   告 新光洋菜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豊 訴訟代理人 劉錦勳律師       賴鴻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 107年11月14 日所為之民事簡易判決,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民事簡易判決當事人欄關於被告訴訟代理人之記載,應增列「 賴鴻鳴律師」;關於主文欄第一項、第四項新臺幣「玖拾伍萬參 仟壹佰元」之記載,應更正為「玖拾參萬伍仟壹佰元」。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簡易判決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由本院 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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