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1371號
原 告 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清櫆
訴訟代理人 李志欽
被 告 新光洋菜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豊
訴訟代理人 劉錦勳
律師
賴鴻鳴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違約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 107年11月14
日所為之民事簡易判決,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民事簡易判決當事人欄關於被告訴訟代理人之記載,應增列「
賴鴻鳴律師」;關於主文欄第一項、第四項新臺幣「玖拾伍萬參
仟壹佰元」之記載,應更正為「玖拾參萬伍仟壹佰元」。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
二、查
本件民事簡易判決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由本院
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
抗告狀(須按
他造人數附
繕本),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