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1452號
原 告 嘉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偉光
訴訟代理人 陳婉菁
被 告 天成聯合運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金城
訴訟代理人 張玉齊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7 年11月28日
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二十四日上午
十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上列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博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