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169號
原 告 丰采造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琬琪
訴訟代理人 蕭健宏
上列原告丰采造型有限公司因與
被告沐田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
付貨款事件,原告固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肆佰參拾元,
惟查
原告
嗣於民國107 年5 月8 日擴張
訴之聲明為新臺幣陸拾壹萬陸
仟貳佰柒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柒佰貳拾元,扣
除前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肆佰參拾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肆仟貳
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 號
)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宋德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