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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7 年度北簡字第 11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169號 原   告 丰采造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琬琪 訴訟代理人 蕭健宏 上列原告丰采造型有限公司因與被告沐田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 付貨款事件,原告固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肆佰參拾元,查 原告於民國107 年5 月8 日擴張訴之聲明為新臺幣陸拾壹萬陸 仟貳佰柒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柒佰貳拾元,扣 除前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肆佰參拾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肆仟貳 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 號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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