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北簡字第1169號
原 告 丰采造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琬琪
訴訟代理人 蕭健宏
陳佩玲
被 告 沐田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愷蔚
訴訟代理人 王有民
律師
陳朝銘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2月12日
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
按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
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
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
本件依
兩造間契約第8 條約定,兩造
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
本院自有
管轄權。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但書第3 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丰采造型有限公司
起訴時,
訴之聲明第1 項請求被告沐田國際有限公司應給付
原告新臺幣(下同)228,260 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嗣於民國107 年6
月20日行言詞辯論
期日時,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為「被
告應給付原告510,250 元,及自民事準備四狀送達被告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參諸前揭規定,
應予准許,
併予敘明。
三、原告主張:
㈠兩造於106 年4 月23日簽有OEM ODM 訂單(純代工
承攬契約
書),雙方約定由被告先給付貨款後,再由原告交付產品,
兩造於同年5 月23日另訂之附約(與前開純代工
承攬契約書
,合併下稱
系爭契約)亦同為被告先給付義務。原告完成產
品後,以100 年11月16日
存證信函通知被告給付貨款並點收
產品,然被告自給付100 萬元貨款後
迄今未給付剩餘貨款並
點收產品,是系爭契約經原告於106 年11月16日終止。倘認
該存證信函不足以終止系爭契約,然原告於106 年11月14日
止向原告訂製之首批價額已溢出訂金100 萬元,且部分按被
告要求生產之貨品並無任何瑕疵,被告僅因未符其主觀認知
上之標準,要求原告另行生產新貨,被告未依約給付貨款,
亦未給付原告另產新貨之費用,為
債務不履行,原告自得類
推
適用
民法第256 條及226 條規定,以起訴狀或準備一狀之
送達,為終止雙方
繼續性供給契約之意思表示。
㈡本件契約為承攬契約,尚待被告受領交付,需由被告協力完
成原告債務之履行,原告以通知被告以代提出,自符民法上
提出之效力。本件被告於包裝標籤已生產完後,被告才發現
錯誤,更有原告已將產品上線生產後,被告又要求更改內容
之情況,導致產品成分與包裝成分標示有差,然此產品大部
分基底並無差異,僅為產品成分微調,且被告既已接收相當
數量之產品而無退還之情形,自應反推相關產品已經符合被
告之需求,原告係依被告指示而生產、修正產品,被告自無
瑕疵擔保請求權。依據雙方106 年4 月23日報價單
暨106 年
5 月23日附件條約,被告已下單,並由原告生產部分(即報
價單約定履行項次1-6 、9-12、14、17-23 、30、33、35)
,原告已備貨完畢,產品款項共計1,103,094.2 元,然被告
就部分產品無理拒絕受領,
乃選擇
性交貨,另有部分產品經
被告不具理由退貨者,被告未證明屬重大瑕疵,故被告不可
退貨。綜上,原告已依約給付被告貨品,自得依契約
法律關
係請求1,103,094. 2元。另兩造以口頭約定,被告受領
非屬
雙方契約約定內容之產品部分,原告依
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給付293,030.8 元。再者,依系爭契約約定,本件
由大陸運回臺灣之運費114,125 元應由被告負擔,綜上,扣
除被告已付之100 萬元後,被告尚應給付510,250 元予原告
。
爰依契約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等語,
並聲明:
被告應給付原告510,250 元,及自民事準備四狀送達被告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四、被告則以:
㈠被告於106 年4 月224 日匯款100 萬元予原告後,依兩造簽
訂之附約取代系爭契約第2 條規定,即被告給付第一期款10
0 萬元後,原告即應分批出貨,至於出貨品項、數量及交貨
日期表再由雙方確認。依據兩造簽署之被證三產品出貨確認
單(下稱出貨單),其上載明交貨品項、數量及日期,則原
告自應依
上開出貨單範圍,依債之本旨為給付,至於逾越出
貨單範圍,因原告已於106 年11月16日以存證信函通知終止
契約,依其主張,原告自上開終止時點之後,除上開出貨單
範圍,原告應依債之本旨為給付之外,逾越範圍之出貨品項
、數量及交貨日期表並無雙方確認,原告並無給付義務,被
告亦無受領義務;至於產品及包材等成本單價則應依106 年
4 月23日訂單明細價格計價,原告在無被告事前書面簽呈確
認成本單價後,並無從自行以片面計算生產成本計產品及包
材等成本單價做為請求依據。
㈡原告不為現實提出,在無被告預示拒絕受領之意思,竟以言
詞代替提出,自非依債務本旨實行提出給付,不生提出之效
力。同時本件
買賣契約其產品之清償地及清償方法均未經約
定,依民法第314 條第2 款規定,自應以
債權人即被告之
住
所地為清償地,是縱原告以其自稱以存證信函通知點交商品
之語意為真,尚不能認為已依債務本旨而為給付。再者,由
於
本案係客製化自創品牌,依兩造簽訂附約約定產品需經測
試完成,包材並經雙方確認無誤後,始可生產。原告於簽約
後提供唇彩樣品交由被告測試,經測試「商品內料有誤無涼
感」、「色號有誤」等瑕疵商品;另果凍化妝水噴霧部份則
未雙方確認內料成份與包裝成本,
嗣後經檢查有外包裝收縮
膜瑕疵且無法提供內料成份,與契約約定不符,故經溝通原
告同意重做收縮膜而整批退回;其餘無法提供樣品交由被告
測試。既然無法完成測試,而原告竟稱已完成產品,則原告
自應舉證證明可以交付合格產品;同時產品已經被告測試完
成之品質及數量,
而非單以存證信函寄發空言提出交貨通知
主張。
㈢依據出貨單所約定「臺灣確定交貨期」為106 年9 月19日及
9 月25日,豈料,原告遲至107 年3 月21日及4 月3 日始交
付金額715,042 元之商品之品項與數量,原告屆期無法履約
,原告業已違約在先;同時其交付金額不及於被告已交付貨
款金額100 萬元及產品出貨確認單數量,已構成民事債務不
履行之違約責任。
是以,原告未依債務本旨而為給付,被告
已依約交付貨款,而原告違約無法交付產品,自無從依約請
求被告再為付款。又兩造約定產品需經測試完成,包材並經
雙方確認無誤後,始可生產,
詎原告在原料成份未經測試完
成,包材並經雙方確認無誤後,即自行填充生產,並將自行
生產之貨品遲至半年後始點交被告,經被告檢視原告當日自
行提供成分表與商品包裝成份標示
對造,發現成份表標示與
包裝成份標示不符,自屬違反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之規定,
其給付有瑕疵致減少其價值或效用,而侵害
債權人對原本給
付所具有之利益,為此依民法第227 條第1 項之規定通知原
告補正瑕疵給付。縱然原告補正瑕疵給付,然原告拒絕提供
工廠登記證等文件,無合格工廠製造,被告依法無法販售其
所交付化妝品。則其交付商品對於被告顯無利益,被告將依
據上開民法之規定拒絕其給付,並得請求賠償因不履行而生
之損害。
㈣至於逾越出貨確認單範圍給付部份,原告之給付與債之內容
不符,原告主張清償免責,自應就其歸責事由不存在負
舉證
責任。本案並無證據顯示或
佐證有所謂口頭約定生產;亦無
所謂被告同意生產產品後,被告嗣後拒收之情事。
㈤107 年3 月21日出貨單記載點收數量及106 年4 月23日記載
總計產品金額為823,292 元。原告依出貨確認單應於106 年
9 月19及日106 年9 月25日交貨,原告遲至107 年3 月21日
及107 年4 月3 日交貨,舊品替換新品應予計算折舊,折舊
後金額為708,526 元。再依雙方107 年5 月23日簽訂附約第
6 項第17條約定,可請求罰金145,671 元。綜上,產品金額
為823,292 元扣除折舊金額後為708,526 元,再扣除罰款金
額共計為562,855 元等語,資為
抗辯,並聲明:
原告之訴駁
回。
五、得
心證之理由:
㈠查兩造於106 年4 月23日簽有純代工承攬契約書即本院卷第
8 至10頁,
復於同年5 月23日另訂附約即本院卷第11至12頁
之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系爭契約在卷
足憑,足認為
真實。至原告主張本院卷第13至15頁之OEM OEM 訂單明細附
件1 亦為系爭契約之一部分,則為被告所否認,查上開OEM
OEM 訂單明細附件1 上之被告處並無被告公司之簽章,復經
本院當庭
勘驗系爭契約原本,勘驗結果為:系爭契約之原本
與本院卷第8 至12頁相符,分頁間有騎縫章等語,有本院107
年8 月8 日言詞辯論筆錄
可參(見本院卷第195 頁背面),
是尚
難認定上開OEM OEM 訂單明細附件1 為系爭契約之一部
分,
合先敘明。
㈡系爭契約是否經原告合法終止?
1.原告固主張系爭契約業經其於106 年11月16日以存證信函表
示終止在案,並提出該存證信函為據(見本院卷第16頁),
然
觀諸該存證信函上
所載:「. . . 惜近來,貴司對本司產
品內容及品質要求,與本司對契約意旨之見解,存有極大落
差。為免雙方對產品認知歧異持續擴大,本司爰對上開契約
中尚未完成製程並(待)交付予貴司之產品,謹以此函送達
為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並誠請貴司就(待)交付之產品尾
款新臺幣228,260 元,盡速與本司結算」等語,顯見原告終
止系爭契約之理由乃兩造對產品內容及品質要求不同,
惟原
告未能舉證證明被告有何違反系爭契約之給付義務,僅空言
以兩造間之認知差異而主張終止系爭契約,為不合法。
2.原告另以被告未依約給付貨款,亦未給付原告另產新貨之費
用,為債務不履行,以起訴狀或準備一狀之送達,為終止系
爭契約之意思表示
云云。然查:
⑴按買賣關係重在財產權之移轉,承攬關係重在勞務之給付,
若工作物全部材料由
承攬人供給者,當事人之意思重在工作
物財產權之移轉時,仍不失為買賣之一種,有最高法院59年
臺上字第1590號判例、83年度臺上字第1393號
裁判可資參照
。查本件係由被告向原告訂製商品,而由原告依被告訂製之
內容為生產並提供商品予被告,再由被告支付價金,故兩造
訂約之真意顯係重在商品之交付而非僅勞務之給付甚明,參
以前揭最高法院判例
要旨,系爭契約並非單純承攬契約,兩
造間為定作物供給契約關係,應可認定。
⑵依系爭契約中之附約第二條及第一條後段分別約定:「採分
批出貨方式,以二年為限,每次出貨以實際出貨量為準,再
扣除總訂單數量。出貨應由乙方填載出貨品項、數量及交貨
日期表,由甲方確認無誤後簽章回傳表示同意依約出貨」;
「原料成份應依乙方所確認成份內容並經測式完成生產。原
料成份經測試完成,包材並經雙方確認無誤後,始可填充生
產」;又觀諸兩造簽署產品出貨確認單所載「1 、工序為:
1.確認文件2.正式生產3.安排交貨日期。」等語(見本院卷
第42頁),足認兩造約定之交易程序應為於被告給付第一期
款100 萬元後,原告即應分批出貨,至於出貨品項、數量及
交貨日期表應由雙方確認,且產品需經測試完成,包材並經
雙方確認無誤後,始可生產。
⑶原告雖主張被告除就出貨單所載之物品下單外,尚有口頭下
單云云,然原告就此部分僅以被告於訴訟程序中有受領出貨
單以外之貨品反推被告有口頭下單(見本院卷第61頁),而
衡以被告固於本案訴訟進行中之107 年3 月21日、107 年4
月3 日受領如附表所示貨品,其中部分貨品雖不在出貨單範
圍內,但被告抗辯係為減低損失方受領,
尚非有違常情。且
證人甲○○到庭證稱:「(你有無經手被告公司與原告公司
間產品相關業務?請具體陳述經手過程?)有。我當時經手
被告公司與原告公司簽訂的所有產品,簽約的部分不是我簽
的,就是跟原告公司做內料的確認、包裝的確認。(你做內
料、包裝的程序為何?)是公司先跟我說,這些東西是公司
要執行的產品,程序是原告公司會先給我們以上編號的樣品
,一個編號會給我們好幾個樣品,由我及公司其他員工試樣
品,大家一起試完樣品,會挑出一個比較好的樣品,決議以
該樣品當基底,請原告製作,我們決議好會將要做的樣品交
給的原告,請原告依照這個樣品來製作。(你們請原告依照
你們提供樣品製作,這是一個下單的表示?或是公司另有程
序請原告製作?)確認樣品是哪一個,但不包含下單,下單
的動作也是算我,也就是我要負責下單。(你們就外包裝的
下單是以LINE為主,需要在簽其他文件?)需要,我們
會再簽下單確認單,其實LINE對話內容不止提出的這些
截圖,實際上外包裝流程,是我們提供原告外包裝設計稿,
我們先發一個稿給原告,等雙方將設計稿都定稿後,原告要
再發一個實際的成品給我們,我們確認後,原告要再發一個
生產製作表單給我們,雙方也要經過用印後,才正式發包、
製作。(你剛剛所述如果經原告提供生產確認表,雙方要另
外用印確認出貨,是否就是在如被證三產品出貨確認單上用
印?)對,我經手的範圍內沒有這個。(除兩造契約約定的
產品內容外,被告有無另外口頭跟原告下訂或叫貨,你有無
經手過?)我自己沒有,但別人有沒有我不知道。」等語(
見本院卷第252-253 頁),足認兩造就出貨品項、數量及交
貨日期等事項確實有簽署如被證三之產品出貨確認單,綜上
以觀,原告既未能就口頭下單乙節舉證
以實其說,則被告抗
辯本件其下單之品項僅有出貨單所列之物品,應屬可採。是
原告就非出貨單上所載物品請求被告受領貨物或給付價金,
即屬無據。
⑷原告雖以系爭契約第7 條主張被告有先行給付價金之義務云
云,然觀諸系爭契約第7 條乃約定:「若乙方發生非自然因
素造成3 個月內無法結清尾款,乙方同意甲方全權處理本次
所有訂購之貨品無
異議。」等語(見本院卷第9 頁),依其
文義無從推論被告有先行給付價金之義務,而本件兩造間之
契約關係為買賣契約,已如前述,則除系爭契約約定由被告
先行給付之100 萬元外,仍應以原告為物之
所有權移轉後,
被告方有給付價金之義務。
⑸再查,被告於起訴時(按即106 年11月22日)或準備一狀繕
本送達時(按即107 年3 月28日)所受領之貨品為如附表所
示,其商品價額並未逾被告已給付之100 萬元(詳下述),
且原告未能舉證證明兩造有除出貨單以外之訂購合意。從而
,原告以被告未依約給付貨款,亦未給付原告另產新貨之費
用,為債務不履行,以起訴狀或準備一狀之送達,為終止系
爭契約之意思表示云云,自無理由。
㈢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何?
1.查本件被告受領之貨品係如附表所示之物,又該等商品之價
值,依照系爭契約所載之各品項單價,計算如附表所示之價
額,有原告公司出具之出貨單、OEM ODM 報價單為據(見本
院卷第76-83 、8 頁),應
堪認定。又被告已給付原告100
萬元,為兩造所不爭執,從而,被告所受領之商品金額既未
逾100 萬元,原告本於契約關係或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給付貨款,為無理由。
2.被告就此部分雖抗辯並未受領附表編號34之1800隻唇彩云云
。然查,證人乙○○即被告公司員工到庭證述:「(對於原
告主張你有經手相關跟原告公司的唇彩點收事項,有何意見
?)我有點收過唇彩。時間大概是在去年106 年10月底、11
月,當天是原告公司的陳佩玲帶唇彩過來,當天在公司現場
包括我大約有五人,我們是一起做點收的動作包括驗貨,當
天原告送了唇彩,一個顏色300 枝,總共有6 個顏色,大約
有1800枝,數量是正確的,至於是不是之前下單的數量我不
知道,是當天原告說送來的數量是1800,與實際送的數量18
00無誤。驗收的部分包括唇彩的外裝紙盒跟顏色及唇密要有
涼感,外裝紙盒有很嚴重的色差,即一枝的顏色,印出來的
外包裝卻有六個顏色的色差;顏色的部分,六個顏色有一個
顏色是錯的,是跟比對之前的樣品是有錯的;唇密涼感的部
分,應該六枝都要有,但只有一枝有。當時我們以上問題跟
陳佩玲反應,陳佩玲當場打電話給紙盒的印刷廠,告知廠商
說這批貨的色差太大,連他自己都不能接受。陳佩玲當場跟
我們說,這批唇彩留下來給我們,她會再補一批正確的全新
的給我們,所以我們就將他送來的唇彩留下。」等語(見本
院卷第250 頁背面、251 頁),而該批唇彩即為出貨單上所
載之唇彩,亦為兩造所不爭執,是
堪認原告係依照被告之下
單內容而交付該批唇彩,縱然依證人乙○○前開所述,該批
唇彩經雙方認定有瑕疵,原告亦有答應會補正瑕疵,另行交
付新品等語,亦不影響被告已受領該批貨品,而有給付該部
分貨品價金之義務。另原告雖主張被告就部分產品有無故拒
絕受領或不具理由退貨云云,
惟查原告主張被告應受領出貨
單以外之貨品部分,然兩造之訂製貨品合意限於出貨單所列
之物品,已如前述,是除經審理中被告事後同意受領之部分
外,被告並無受領非出貨單所列物品之義務,且就原告未給
付之物品,被告本無給付價金之義務,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
未受領之貨品價金,即屬無據;另原告主張被告就出貨單所
列之部分物品有無故拒絕受領或不具理由退貨乙節,並未提
出任何證據為憑,自無可採。
3.原告請求被告應負擔運費之部分,觀諸原告所提出運費單據
影本,上開單據既無日期,亦無出口及進口報單及載貨單據
,僅為原告與大陸公司間對帳項目,無從證明與本案產品有
關,且系爭契約亦未有就相關運費之約定,則原告依據系爭
契約請求被告支付運費,
亦屬無據。
六、
綜上所述,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510,250 元,及自民事準備
四狀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
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
防禦方法及證據,
核與判
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段○○○巷○號)提出
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附表:
┌──┬─────┬───┬────┬─────┬─────┐
│編號│產品名稱 │單價 │受領數量│總金額 │備註 │
├──┼─────┼───┼────┼─────┼─────┤
│1 │奇效無暇 │85元 │697 │59,245元 │2018/3/21 │
│ │SOD 氣墊粉│ │ │ │受領 │
│ │餅 │ │ │ │ │
│ ├─────┼───┼────┼─────┼─────┤
│ │「包材」粉│8.6元 │344 │2,958.4元 │2018/4/3 │
│ │撲- 奇效無│ │ │ │受領 │
│ │暇SOD 氣墊│ │ │ │ │
│ │粉餅 │ │ │ │ │
│ ├─────┼───┼────┼─────┼─────┤
│ │魅惑完勝派│85元 │700 │59,500元 │2018/3/21 │
│ │對氣墊粉餅│ │ │ │受領 │
│ │ │ │ │ │ │
├──┼─────┼───┼────┼─────┼─────┤
│ │「包材」粉│8.6元 │446 │3,835.6元 │2018/4/3 │
│ │撲- 魅惑完│ │ │ │受領 │
│ │勝派對氣墊│ │ │ │ │
│ │粉餅 │ │ │ │ │
├──┼─────┼───┼────┼─────┼─────┤
│ │「包材」紙│5元 │35 │175元 │同上 │
│ │盒- 魅惑完│ │ │ │ │
│ │勝派對氣墊│ │ │ │ │
│ │粉餅 │ │ │ │ │
├──┼─────┼───┼────┼─────┼─────┤
│2 │奇效無暇 │55元 │900 │49,500元 │2018/3/21 │
│ │SOD 氣墊粉│ │ │ │受領 │
│ │蕊 │ │ │ │ │
│ │ │ │ │ │ │
│ ├─────┼───┼────┼─────┼─────┤
│ │「包材」鋁│1.2元 │18550 │22,260元 │2018/4/3 │
│ │袋- 奇效無│ │ │ │受領 │
│ │暇SOD 氣墊│ │ │ │ │
│ │粉餅 │ │ │ │ │
│ ├─────┼───┼────┼─────┼─────┤
│ │「包材」紙│5元 │44 │220元 │同上 │
│ │盒- 奇效無│ │ │ │ │
│ │暇SOD 氣墊│ │ │ │ │
│ │粉餅 │ │ │ │ │
│ ├─────┼───┼────┼─────┼─────┤
│ │魅惑完勝派│55元 │900 │49,500元 │2018/3/21 │
│ │對氣墊粉蕊│ │ │ │受領 │
│ │ │ │ │ │ │
├──┼─────┼───┼────┼─────┼─────┤
│ │「包材」鋁│1.2元 │18007 │21,608.4元│2018/4/3 │
│ │袋- 魅惑完│ │ │ │受領 │
│ │勝派對氣墊│ │ │ │ │
│ │粉餅 │ │ │ │ │
├──┼─────┼───┼────┼─────┼─────┤
│ │「包材」紙│5元 │26 │130元 │同上 │
│ │盒- 魅惑完│ │ │ │ │
│ │勝派對氣墊│ │ │ │ │
│ │粉餅 │ │ │ │ │
├──┼─────┼───┼────┼─────┼─────┤
│3 │醒膚保濕果│48元 │259 │12,432元 │2018/3/21 │
│ │凍凝露噴霧│ │ │ │受領100 個│
│ │150ML │ │ │ │;2018/4/3│
│ │ │ │ │ │受領159 個│
├──┼─────┼───┼────┼─────┼─────┤
│4 │醒膚保濕果│40元 │595 │23,800元 │2018/3/21 │
│ │凍凝露噴霧│ │ │ │受領430 個│
│ │50ML │ │ │ │;2018/4/3│
│ │ │ │ │ │受領165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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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極淨深層保│65元 │400 │26,000元 │2018/3/21 │
│ │濕溫和卸妝│ │ │ │受領 │
│ │水150ML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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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極淨深層保│40元 │800 │32,000元 │同上 │
│ │濕溫和卸妝│ │ │ │ │
│ │水50ML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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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INI玫瑰水│95元 │400 │38,000元 │同上 │
│ │嫩潔顏慕斯│ │ │ │ │
│ │150ML │ │ │ │ │
├──┼─────┼───┼────┼─────┼─────┤
│10 │MINI玫瑰水│40元 │400 │16,000元 │同上 │
│ │嫩潔顏慕斯│ │ │ │ │
│ │60ML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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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微俏霧忘我│50元 │378 │18,900元 │同上 │
│ │唇膏「裸色│ │ │ │ │
│ │親密」 │ │ │ │ │
│ ├─────┼───┼────┼─────┼─────┤
│ │微俏霧忘我│50元 │478 │23,900元 │同上 │
│ │唇膏「粉色│ │ │ │ │
│ │初戀」 │ │ │ │ │
│ ├─────┼───┼────┼─────┼─────┤
│ │微俏霧忘我│50元 │495 │24,750元 │同上 │
│ │唇膏「橘色│ │ │ │ │
│ │璀璨」 │ │ │ │ │
│ ├─────┼───┼────┼─────┼─────┤
│ │微俏霧忘我│50元 │496 │24,800元 │同上 │
│ │唇膏「桃紅│ │ │ │ │
│ │曖昧」 │ │ │ │ │
│ ├─────┼───┼────┼─────┼─────┤
│ │微俏霧忘我│50元 │496 │24,800 元 │同上 │
│ │唇膏「酒紅│ │ │ │ │
│ │魅惑」 │ │ │ │ │
│ ├─────┼───┼────┼─────┼─────┤
│ │微俏霧忘我│50元 │486 │24,300元 │同上 │
│ │唇膏「紅色│ │ │ │ │
│ │野艷」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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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雙頭魔術修│55元 │733 │40,315元 │同上 │
│ │容棒「檸檬│ │ │ │ │
│ │黃+香橙橘│ │ │ │ │
│ │」 │ │ │ │ │
│ ├─────┼───┼────┼─────┼─────┤
│ │雙頭魔術修│55元 │942 │51,810元 │同上 │
│ │容棒「草地│ │ │ │ │
│ │綠+海洋藍│ │ │ │ │
│ │」 │ │ │ │ │
│ ├─────┼───┼────┼─────┼─────┤
│ │雙頭魔術修│55元 │973 │53,515元 │同上 │
│ │容棒「情迷│ │ │ │ │
│ │紫+愛戀粉│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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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透時光玻尿│27元 │167 │4,509元 │同上 │
│ │酸保濕水晶│ │ │ │ │
│ │眼膜*3 │ │ │ │ │
│ │金時光熊果│ │ │ │ │
│ │素嫩白水晶│ │ │ │ │
│ │眼膜*3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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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透時光玻尿│125元 │166 │20,750元 │同上 │
│ │酸保濕水晶│ │ │ │ │
│ │眼膜*15 │ │ │ │ │
│ │金時光熊果│ │ │ │ │
│ │素嫩白水晶│ │ │ │ │
│ │眼膜*15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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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Anti-aging│10元 │1922 │19,220元 │2018/3/21 │
│ │Apple stem│ │ │ │受領167 個│
│ │cell Mask │ │ │ │;2018/4/3│
│ │( 抗老化蘋│ │ │ │受領1755個│
│ │果幹細胞面│ │ │ │ │
│ │膜)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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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材」鋁│1.8元 │8434 │15,181.2元│2018/3/21 │
│ │袋Anti-agi│ │ │ │受領2000個│
│ │ ng Apple │ │ │ │;2018/4/3│
│ │ stem cell│ │ │ │受領6434個│
│ │ Mask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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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開板 │4,000 │1 │4,000元 │2018/3/21 │
│ │ │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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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魅惑之翼凍│12元 │1698 │20,376元 │2018/3/21 │
│ │齡面膜 │ │ │ │受領182 個│
│ │ │ │ │ │;2018/4/3│
│ │ │ │ │ │受領1516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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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材」鋁│1.8元 │17,140 │30,852元 │2018/3/21 │
│ │袋-魅惑之 │ │ │ │受領2000個│
│ │翼凍齡面膜│ │ │ │;2018/4/3│
│ │ │ │ │ │受領15140 │
│ │ │ │ │ │個 │
├──┼─────┼───┼────┼─────┼─────┤
│ │開板 │4,000 │1 │4,000元 │2018/3/21 │
│ │ │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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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唇彩- │45元 │500 │22,500元 │2017/10 │
│ │麗紅色旅程│ │ │ │ │
│ │ │ │ │ │ │
│ │ │ │ │ │ │
│ ├─────┼───┼────┼─────┼─────┤
│ │唇彩- │45元 │500 │22,500元 │2017/10 │
│ │柔媚桃色迷│ │ │ │ │
│ │宮 │ │ │ │ │
│ ├─────┼───┼────┼─────┼─────┤
│ │唇彩- │45元 │500 │22,500元 │2017/10 │
│ │甜美粉色物│ │ │ │ │
│ │語 │ │ │ │ │
│ ├─────┼───┼────┼─────┼─────┤
│ │唇彩- │45元 │500 │22,500元 │2017/10 │
│ │純真裸色天│ │ │ │ │
│ │空 │ │ │ │ │
│ ├─────┼───┼────┼─────┼─────┤
│ │唇彩- │45元 │500 │22,500元 │2017/10 │
│ │美好澄色戀│ │ │ │ │
│ │曲 │ │ │ │ │
│ ├─────┼───┼────┼─────┼─────┤
│ │唇彩- │45元 │500 │22,500元 │2017/10 │
│ │幸福秘色戀│ │ │ │ │
│ │人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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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金│ │ │ │958,292.6 │ │
│額 │ │ │ │元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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