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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7 年度北簡字第 116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北簡字第1169號 原   告 丰采造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琬琪 訴訟代理人 蕭健宏       陳佩玲 被   告 沐田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愷蔚 訴訟代理人 王有民律師       陳朝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2月1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兩造間契約第8 條約定,兩造 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 本院自有管轄權。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但書第3 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丰采造型有限公司 起訴時,訴之聲明第1 項請求被告沐田國際有限公司應給付 原告新臺幣(下同)228,26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於民國107 年6 月20日行言詞辯論期日時,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為「被 告應給付原告510,250 元,及自民事準備四狀送達被告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參諸前揭規定, 應予准許,併予敘明。 三、原告主張: ㈠兩造於106 年4 月23日簽有OEM ODM 訂單(純代工承攬契約 書),雙方約定由被告先給付貨款後,再由原告交付產品, 兩造於同年5 月23日另訂之附約(與前開純代工承攬契約書 ,合併下稱系爭契約)亦同為被告先給付義務。原告完成產 品後,以100 年11月16日存證信函通知被告給付貨款並點收 產品,然被告自給付100 萬元貨款後今未給付剩餘貨款並 點收產品,是系爭契約經原告於106 年11月16日終止。倘認 該存證信函不足以終止系爭契約,然原告於106 年11月14日 止向原告訂製之首批價額已溢出訂金100 萬元,且部分按被 告要求生產之貨品並無任何瑕疵,被告僅因未符其主觀認知 上之標準,要求原告另行生產新貨,被告未依約給付貨款, 亦未給付原告另產新貨之費用,為債務不履行,原告自得類 推民法第256 條及226 條規定,以起訴狀或準備一狀之 送達,為終止雙方繼續性供給契約之意思表示。 ㈡本件契約為承攬契約,尚待被告受領交付,需由被告協力完 成原告債務之履行,原告以通知被告以代提出,自符民法上 提出之效力。本件被告於包裝標籤已生產完後,被告才發現 錯誤,更有原告已將產品上線生產後,被告又要求更改內容 之情況,導致產品成分與包裝成分標示有差,然此產品大部 分基底並無差異,僅為產品成分微調,且被告既已接收相當 數量之產品而無退還之情形,自應反推相關產品已經符合被 告之需求,原告係依被告指示而生產、修正產品,被告自無 瑕疵擔保請求權。依據雙方106 年4 月23日報價單106 年 5 月23日附件條約,被告已下單,並由原告生產部分(即報 價單約定履行項次1-6 、9-12、14、17-23 、30、33、35) ,原告已備貨完畢,產品款項共計1,103,094.2 元,然被告 就部分產品無理拒絕受領,選擇性交貨,另有部分產品經 被告不具理由退貨者,被告未證明屬重大瑕疵,故被告不可 退貨。綜上,原告已依約給付被告貨品,自得依契約法律關 係請求1,103,094. 2元。另兩造以口頭約定,被告受領屬 雙方契約約定內容之產品部分,原告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給付293,030.8 元。再者,依系爭契約約定,本件 由大陸運回臺灣之運費114,125 元應由被告負擔,綜上,扣 除被告已付之100 萬元後,被告尚應給付510,250 元予原告 。依契約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等語,並聲明: 被告應給付原告510,250 元,及自民事準備四狀送達被告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四、被告則以: ㈠被告於106 年4 月224 日匯款100 萬元予原告後,依兩造簽 訂之附約取代系爭契約第2 條規定,即被告給付第一期款10 0 萬元後,原告即應分批出貨,至於出貨品項、數量及交貨 日期表再由雙方確認。依據兩造簽署之被證三產品出貨確認 單(下稱出貨單),其上載明交貨品項、數量及日期,則原 告自應依上開出貨單範圍,依債之本旨為給付,至於逾越出 貨單範圍,因原告已於106 年11月16日以存證信函通知終止 契約,依其主張,原告自上開終止時點之後,除上開出貨單 範圍,原告應依債之本旨為給付之外,逾越範圍之出貨品項 、數量及交貨日期表並無雙方確認,原告並無給付義務,被 告亦無受領義務;至於產品及包材等成本單價則應依106 年 4 月23日訂單明細價格計價,原告在無被告事前書面簽呈確 認成本單價後,並無從自行以片面計算生產成本計產品及包 材等成本單價做為請求依據。 ㈡原告不為現實提出,在無被告預示拒絕受領之意思,竟以言 詞代替提出,自非依債務本旨實行提出給付,不生提出之效 力。同時本件買賣契約其產品之清償地及清償方法均未經約 定,依民法第314 條第2 款規定,自應以債權人即被告之住 所地為清償地,是縱原告以其自稱以存證信函通知點交商品 之語意為真,尚不能認為已依債務本旨而為給付。再者,由 於本案係客製化自創品牌,依兩造簽訂附約約定產品需經測 試完成,包材並經雙方確認無誤後,始可生產。原告於簽約 後提供唇彩樣品交由被告測試,經測試「商品內料有誤無涼 感」、「色號有誤」等瑕疵商品;另果凍化妝水噴霧部份則 未雙方確認內料成份與包裝成本,嗣後經檢查有外包裝收縮 膜瑕疵且無法提供內料成份,與契約約定不符,故經溝通原 告同意重做收縮膜而整批退回;其餘無法提供樣品交由被告 測試。既然無法完成測試,而原告竟稱已完成產品,則原告 自應舉證證明可以交付合格產品;同時產品已經被告測試完 成之品質及數量,而非單以存證信函寄發空言提出交貨通知 主張。 ㈢依據出貨單所約定「臺灣確定交貨期」為106 年9 月19日及 9 月25日,豈料,原告遲至107 年3 月21日及4 月3 日始交 付金額715,042 元之商品之品項與數量,原告屆期無法履約 ,原告業已違約在先;同時其交付金額不及於被告已交付貨 款金額100 萬元及產品出貨確認單數量,已構成民事債務不 履行之違約責任。是以,原告未依債務本旨而為給付,被告 已依約交付貨款,而原告違約無法交付產品,自無從依約請 求被告再為付款。又兩造約定產品需經測試完成,包材並經 雙方確認無誤後,始可生產,原告在原料成份未經測試完 成,包材並經雙方確認無誤後,即自行填充生產,並將自行 生產之貨品遲至半年後始點交被告,經被告檢視原告當日自 行提供成分表與商品包裝成份標示對造,發現成份表標示與 包裝成份標示不符,自屬違反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之規定, 其給付有瑕疵致減少其價值或效用,而侵害債權人對原本給 付所具有之利益,為此依民法第227 條第1 項之規定通知原 告補正瑕疵給付。縱然原告補正瑕疵給付,然原告拒絕提供 工廠登記證等文件,無合格工廠製造,被告依法無法販售其 所交付化妝品。則其交付商品對於被告顯無利益,被告將依 據上開民法之規定拒絕其給付,並得請求賠償因不履行而生 之損害。 ㈣至於逾越出貨確認單範圍給付部份,原告之給付與債之內容 不符,原告主張清償免責,自應就其歸責事由不存在負舉證 責任。本案並無證據顯示或佐證有所謂口頭約定生產;亦無 所謂被告同意生產產品後,被告嗣後拒收之情事。 ㈤107 年3 月21日出貨單記載點收數量及106 年4 月23日記載 總計產品金額為823,292 元。原告依出貨確認單應於106 年 9 月19及日106 年9 月25日交貨,原告遲至107 年3 月21日 及107 年4 月3 日交貨,舊品替換新品應予計算折舊,折舊 後金額為708,526 元。再依雙方107 年5 月23日簽訂附約第 6 項第17條約定,可請求罰金145,671 元。綜上,產品金額 為823,292 元扣除折舊金額後為708,526 元,再扣除罰款金 額共計為562,855 元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 回。 五、得心證之理由: ㈠查兩造於106 年4 月23日簽有純代工承攬契約書即本院卷第 8 至10頁,復於同年5 月23日另訂附約即本院卷第11至12頁 之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系爭契約在卷足憑,足認為 真實。至原告主張本院卷第13至15頁之OEM OEM 訂單明細附 件1 亦為系爭契約之一部分,則為被告所否認,查上開OEM OEM 訂單明細附件1 上之被告處並無被告公司之簽章,復經 本院當庭勘驗系爭契約原本,勘驗結果為:系爭契約之原本 與本院卷第8 至12頁相符,分頁間有騎縫章等語,有本院107 年8 月8 日言詞辯論筆錄可參(見本院卷第195 頁背面), 是尚難認定上開OEM OEM 訂單明細附件1 為系爭契約之一部 分,合先敘明。 ㈡系爭契約是否經原告合法終止? 1.原告固主張系爭契約業經其於106 年11月16日以存證信函表 示終止在案,並提出該存證信函為據(見本院卷第16頁), 然觀諸該存證信函上所載:「. . . 惜近來,貴司對本司產 品內容及品質要求,與本司對契約意旨之見解,存有極大落 差。為免雙方對產品認知歧異持續擴大,本司爰對上開契約 中尚未完成製程並(待)交付予貴司之產品,謹以此函送達 為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並誠請貴司就(待)交付之產品尾 款新臺幣228,260 元,盡速與本司結算」等語,顯見原告終 止系爭契約之理由乃兩造對產品內容及品質要求不同,原 告未能舉證證明被告有何違反系爭契約之給付義務,僅空言 以兩造間之認知差異而主張終止系爭契約,為不合法。 2.原告另以被告未依約給付貨款,亦未給付原告另產新貨之費 用,為債務不履行,以起訴狀或準備一狀之送達,為終止系 爭契約之意思表示云云。然查: ⑴按買賣關係重在財產權之移轉,承攬關係重在勞務之給付, 若工作物全部材料由承攬人供給者,當事人之意思重在工作 物財產權之移轉時,仍不失為買賣之一種,有最高法院59年 臺上字第1590號判例、83年度臺上字第1393號裁判可資參照 。查本件係由被告向原告訂製商品,而由原告依被告訂製之 內容為生產並提供商品予被告,再由被告支付價金,故兩造 訂約之真意顯係重在商品之交付而非僅勞務之給付甚明,參 以前揭最高法院判例要旨,系爭契約並非單純承攬契約,兩 造間為定作物供給契約關係,應可認定。 ⑵依系爭契約中之附約第二條及第一條後段分別約定:「採分 批出貨方式,以二年為限,每次出貨以實際出貨量為準,再 扣除總訂單數量。出貨應由乙方填載出貨品項、數量及交貨 日期表,由甲方確認無誤後簽章回傳表示同意依約出貨」; 「原料成份應依乙方所確認成份內容並經測式完成生產。原 料成份經測試完成,包材並經雙方確認無誤後,始可填充生 產」;又觀諸兩造簽署產品出貨確認單所載「1 、工序為: 1.確認文件2.正式生產3.安排交貨日期。」等語(見本院卷 第42頁),足認兩造約定之交易程序應為於被告給付第一期 款100 萬元後,原告即應分批出貨,至於出貨品項、數量及 交貨日期表應由雙方確認,且產品需經測試完成,包材並經 雙方確認無誤後,始可生產。 ⑶原告雖主張被告除就出貨單所載之物品下單外,尚有口頭下 單云云,然原告就此部分僅以被告於訴訟程序中有受領出貨 單以外之貨品反推被告有口頭下單(見本院卷第61頁),而 衡以被告固於本案訴訟進行中之107 年3 月21日、107 年4 月3 日受領如附表所示貨品,其中部分貨品雖不在出貨單範 圍內,但被告抗辯係為減低損失方受領,尚非有違常情。且 證人甲○○到庭證稱:「(你有無經手被告公司與原告公司 間產品相關業務?請具體陳述經手過程?)有。我當時經手 被告公司與原告公司簽訂的所有產品,簽約的部分不是我簽 的,就是跟原告公司做內料的確認、包裝的確認。(你做內 料、包裝的程序為何?)是公司先跟我說,這些東西是公司 要執行的產品,程序是原告公司會先給我們以上編號的樣品 ,一個編號會給我們好幾個樣品,由我及公司其他員工試樣 品,大家一起試完樣品,會挑出一個比較好的樣品,決議以 該樣品當基底,請原告製作,我們決議好會將要做的樣品交 給的原告,請原告依照這個樣品來製作。(你們請原告依照 你們提供樣品製作,這是一個下單的表示?或是公司另有程 序請原告製作?)確認樣品是哪一個,但不包含下單,下單 的動作也是算我,也就是我要負責下單。(你們就外包裝的 下單是以LINE為主,需要在簽其他文件?)需要,我們 會再簽下單確認單,其實LINE對話內容不止提出的這些 截圖,實際上外包裝流程,是我們提供原告外包裝設計稿, 我們先發一個稿給原告,等雙方將設計稿都定稿後,原告要 再發一個實際的成品給我們,我們確認後,原告要再發一個 生產製作表單給我們,雙方也要經過用印後,才正式發包、 製作。(你剛剛所述如果經原告提供生產確認表,雙方要另 外用印確認出貨,是否就是在如被證三產品出貨確認單上用 印?)對,我經手的範圍內沒有這個。(除兩造契約約定的 產品內容外,被告有無另外口頭跟原告下訂或叫貨,你有無 經手過?)我自己沒有,但別人有沒有我不知道。」等語( 見本院卷第252-253 頁),足認兩造就出貨品項、數量及交 貨日期等事項確實有簽署如被證三之產品出貨確認單,綜上 以觀,原告既未能就口頭下單乙節舉證以實其說,則被告抗 辯本件其下單之品項僅有出貨單所列之物品,應屬可採。是 原告就非出貨單上所載物品請求被告受領貨物或給付價金, 即屬無據。 ⑷原告雖以系爭契約第7 條主張被告有先行給付價金之義務云 云,然觀諸系爭契約第7 條乃約定:「若乙方發生非自然因 素造成3 個月內無法結清尾款,乙方同意甲方全權處理本次 所有訂購之貨品無異議。」等語(見本院卷第9 頁),依其 文義無從推論被告有先行給付價金之義務,而本件兩造間之 契約關係為買賣契約,已如前述,則除系爭契約約定由被告 先行給付之100 萬元外,仍應以原告為物之所有權移轉後, 被告方有給付價金之義務。 ⑸再查,被告於起訴時(按即106 年11月22日)或準備一狀繕 本送達時(按即107 年3 月28日)所受領之貨品為如附表所 示,其商品價額並未逾被告已給付之100 萬元(詳下述), 且原告未能舉證證明兩造有除出貨單以外之訂購合意。從而 ,原告以被告未依約給付貨款,亦未給付原告另產新貨之費 用,為債務不履行,以起訴狀或準備一狀之送達,為終止系 爭契約之意思表示云云,自無理由。 ㈢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何? 1.查本件被告受領之貨品係如附表所示之物,又該等商品之價 值,依照系爭契約所載之各品項單價,計算如附表所示之價 額,有原告公司出具之出貨單、OEM ODM 報價單為據(見本 院卷第76-83 、8 頁),應認定。又被告已給付原告100 萬元,為兩造所不爭執,從而,被告所受領之商品金額既未 逾100 萬元,原告本於契約關係或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給付貨款,為無理由。 2.被告就此部分雖抗辯並未受領附表編號34之1800隻唇彩云云 。然查,證人乙○○即被告公司員工到庭證述:「(對於原 告主張你有經手相關跟原告公司的唇彩點收事項,有何意見 ?)我有點收過唇彩。時間大概是在去年106 年10月底、11 月,當天是原告公司的陳佩玲帶唇彩過來,當天在公司現場 包括我大約有五人,我們是一起做點收的動作包括驗貨,當 天原告送了唇彩,一個顏色300 枝,總共有6 個顏色,大約 有1800枝,數量是正確的,至於是不是之前下單的數量我不 知道,是當天原告說送來的數量是1800,與實際送的數量18 00無誤。驗收的部分包括唇彩的外裝紙盒跟顏色及唇密要有 涼感,外裝紙盒有很嚴重的色差,即一枝的顏色,印出來的 外包裝卻有六個顏色的色差;顏色的部分,六個顏色有一個 顏色是錯的,是跟比對之前的樣品是有錯的;唇密涼感的部 分,應該六枝都要有,但只有一枝有。當時我們以上問題跟 陳佩玲反應,陳佩玲當場打電話給紙盒的印刷廠,告知廠商 說這批貨的色差太大,連他自己都不能接受。陳佩玲當場跟 我們說,這批唇彩留下來給我們,她會再補一批正確的全新 的給我們,所以我們就將他送來的唇彩留下。」等語(見本 院卷第250 頁背面、251 頁),而該批唇彩即為出貨單上所 載之唇彩,亦為兩造所不爭執,是堪認原告係依照被告之下 單內容而交付該批唇彩,縱然依證人乙○○前開所述,該批 唇彩經雙方認定有瑕疵,原告亦有答應會補正瑕疵,另行交 付新品等語,亦不影響被告已受領該批貨品,而有給付該部 分貨品價金之義務。另原告雖主張被告就部分產品有無故拒 絕受領或不具理由退貨云云,惟查原告主張被告應受領出貨 單以外之貨品部分,然兩造之訂製貨品合意限於出貨單所列 之物品,已如前述,是除經審理中被告事後同意受領之部分 外,被告並無受領非出貨單所列物品之義務,且就原告未給 付之物品,被告本無給付價金之義務,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 未受領之貨品價金,即屬無據;另原告主張被告就出貨單所 列之部分物品有無故拒絕受領或不具理由退貨乙節,並未提 出任何證據為憑,自無可採。 3.原告請求被告應負擔運費之部分,觀諸原告所提出運費單據 影本,上開單據既無日期,亦無出口及進口報單及載貨單據 ,僅為原告與大陸公司間對帳項目,無從證明與本案產品有 關,且系爭契約亦未有就相關運費之約定,則原告依據系爭 契約請求被告支付運費,亦屬無據。 六、綜上所述,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510,250 元,及自民事準備 四狀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 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附表: ┌──┬─────┬───┬────┬─────┬─────┐ │編號│產品名稱 │單價 │受領數量│總金額 │備註 │ ├──┼─────┼───┼────┼─────┼─────┤ │1 │奇效無暇 │85元 │697 │59,245元 │2018/3/21 │ │ │SOD 氣墊粉│ │ │ │受領 │ │ │餅 │ │ │ │ │ │ ├─────┼───┼────┼─────┼─────┤ │ │「包材」粉│8.6元 │344 │2,958.4元 │2018/4/3 │ │ │撲- 奇效無│ │ │ │受領 │ │ │暇SOD 氣墊│ │ │ │ │ │ │粉餅 │ │ │ │ │ │ ├─────┼───┼────┼─────┼─────┤ │ │魅惑完勝派│85元 │700 │59,500元 │2018/3/21 │ │ │對氣墊粉餅│ │ │ │受領 │ │ │ │ │ │ │ │ ├──┼─────┼───┼────┼─────┼─────┤ │ │「包材」粉│8.6元 │446 │3,835.6元 │2018/4/3 │ │ │撲- 魅惑完│ │ │ │受領 │ │ │勝派對氣墊│ │ │ │ │ │ │粉餅 │ │ │ │ │ ├──┼─────┼───┼────┼─────┼─────┤ │ │「包材」紙│5元 │35 │175元 │同上 │ │ │盒- 魅惑完│ │ │ │ │ │ │勝派對氣墊│ │ │ │ │ │ │粉餅 │ │ │ │ │ ├──┼─────┼───┼────┼─────┼─────┤ │2 │奇效無暇 │55元 │900 │49,500元 │2018/3/21 │ │ │SOD 氣墊粉│ │ │ │受領 │ │ │蕊 │ │ │ │ │ │ │ │ │ │ │ │ │ ├─────┼───┼────┼─────┼─────┤ │ │「包材」鋁│1.2元 │18550 │22,260元 │2018/4/3 │ │ │袋- 奇效無│ │ │ │受領 │ │ │暇SOD 氣墊│ │ │ │ │ │ │粉餅 │ │ │ │ │ │ ├─────┼───┼────┼─────┼─────┤ │ │「包材」紙│5元 │44 │220元 │同上 │ │ │盒- 奇效無│ │ │ │ │ │ │暇SOD 氣墊│ │ │ │ │ │ │粉餅 │ │ │ │ │ │ ├─────┼───┼────┼─────┼─────┤ │ │魅惑完勝派│55元 │900 │49,500元 │2018/3/21 │ │ │對氣墊粉蕊│ │ │ │受領 │ │ │ │ │ │ │ │ ├──┼─────┼───┼────┼─────┼─────┤ │ │「包材」鋁│1.2元 │18007 │21,608.4元│2018/4/3 │ │ │袋- 魅惑完│ │ │ │受領 │ │ │勝派對氣墊│ │ │ │ │ │ │粉餅 │ │ │ │ │ ├──┼─────┼───┼────┼─────┼─────┤ │ │「包材」紙│5元 │26 │130元 │同上 │ │ │盒- 魅惑完│ │ │ │ │ │ │勝派對氣墊│ │ │ │ │ │ │粉餅 │ │ │ │ │ ├──┼─────┼───┼────┼─────┼─────┤ │3 │醒膚保濕果│48元 │259 │12,432元 │2018/3/21 │ │ │凍凝露噴霧│ │ │ │受領100 個│ │ │150ML │ │ │ │;2018/4/3│ │ │ │ │ │ │受領159 個│ ├──┼─────┼───┼────┼─────┼─────┤ │4 │醒膚保濕果│40元 │595 │23,800元 │2018/3/21 │ │ │凍凝露噴霧│ │ │ │受領430 個│ │ │50ML │ │ │ │;2018/4/3│ │ │ │ │ │ │受領165個 │ ├──┼─────┼───┼────┼─────┼─────┤ │5 │極淨深層保│65元 │400 │26,000元 │2018/3/21 │ │ │濕溫和卸妝│ │ │ │受領 │ │ │水150ML │ │ │ │ │ ├──┼─────┼───┼────┼─────┼─────┤ │6 │極淨深層保│40元 │800 │32,000元 │同上 │ │ │濕溫和卸妝│ │ │ │ │ │ │水50ML │ │ │ │ │ ├──┼─────┼───┼────┼─────┼─────┤ │ │MINI玫瑰水│95元 │400 │38,000元 │同上 │ │ │嫩潔顏慕斯│ │ │ │ │ │ │150ML │ │ │ │ │ ├──┼─────┼───┼────┼─────┼─────┤ │10 │MINI玫瑰水│40元 │400 │16,000元 │同上 │ │ │嫩潔顏慕斯│ │ │ │ │ │ │60ML │ │ │ │ │ ├──┼─────┼───┼────┼─────┼─────┤ │11 │微俏霧忘我│50元 │378 │18,900元 │同上 │ │ │唇膏「裸色│ │ │ │ │ │ │親密」 │ │ │ │ │ │ ├─────┼───┼────┼─────┼─────┤ │ │微俏霧忘我│50元 │478 │23,900元 │同上 │ │ │唇膏「粉色│ │ │ │ │ │ │初戀」 │ │ │ │ │ │ ├─────┼───┼────┼─────┼─────┤ │ │微俏霧忘我│50元 │495 │24,750元 │同上 │ │ │唇膏「橘色│ │ │ │ │ │ │璀璨」 │ │ │ │ │ │ ├─────┼───┼────┼─────┼─────┤ │ │微俏霧忘我│50元 │496 │24,800元 │同上 │ │ │唇膏「桃紅│ │ │ │ │ │ │曖昧」 │ │ │ │ │ │ ├─────┼───┼────┼─────┼─────┤ │ │微俏霧忘我│50元 │496 │24,800 元 │同上 │ │ │唇膏「酒紅│ │ │ │ │ │ │魅惑」 │ │ │ │ │ │ ├─────┼───┼────┼─────┼─────┤ │ │微俏霧忘我│50元 │486 │24,300元 │同上 │ │ │唇膏「紅色│ │ │ │ │ │ │野艷」 │ │ │ │ │ ├──┼─────┼───┼────┼─────┼─────┤ │14 │雙頭魔術修│55元 │733 │40,315元 │同上 │ │ │容棒「檸檬│ │ │ │ │ │ │黃+香橙橘│ │ │ │ │ │ │」 │ │ │ │ │ │ ├─────┼───┼────┼─────┼─────┤ │ │雙頭魔術修│55元 │942 │51,810元 │同上 │ │ │容棒「草地│ │ │ │ │ │ │綠+海洋藍│ │ │ │ │ │ │」 │ │ │ │ │ │ ├─────┼───┼────┼─────┼─────┤ │ │雙頭魔術修│55元 │973 │53,515元 │同上 │ │ │容棒「情迷│ │ │ │ │ │ │紫+愛戀粉│ │ │ │ │ │ │」 │ │ │ │ │ ├──┼─────┼───┼────┼─────┼─────┤ │17 │透時光玻尿│27元 │167 │4,509元 │同上 │ │ │酸保濕水晶│ │ │ │ │ │ │眼膜*3 │ │ │ │ │ │ │金時光熊果│ │ │ │ │ │ │素嫩白水晶│ │ │ │ │ │ │眼膜*3 │ │ │ │ │ ├──┼─────┼───┼────┼─────┼─────┤ │18 │透時光玻尿│125元 │166 │20,750元 │同上 │ │ │酸保濕水晶│ │ │ │ │ │ │眼膜*15 │ │ │ │ │ │ │金時光熊果│ │ │ │ │ │ │素嫩白水晶│ │ │ │ │ │ │眼膜*15 │ │ │ │ │ ├──┼─────┼───┼────┼─────┼─────┤ │30 │Anti-aging│10元 │1922 │19,220元 │2018/3/21 │ │ │Apple stem│ │ │ │受領167 個│ │ │cell Mask │ │ │ │;2018/4/3│ │ │( 抗老化蘋│ │ │ │受領1755個│ │ │果幹細胞面│ │ │ │ │ │ │膜) │ │ │ │ │ ├──┼─────┼───┼────┼─────┼─────┤ │ │「包材」鋁│1.8元 │8434 │15,181.2元│2018/3/21 │ │ │袋Anti-agi│ │ │ │受領2000個│ │ │ ng Apple │ │ │ │;2018/4/3│ │ │ stem cell│ │ │ │受領6434個│ │ │ Mask │ │ │ │ │ ├──┼─────┼───┼────┼─────┼─────┤ │ │開板 │4,000 │1 │4,000元 │2018/3/21 │ │ │ │元 │ │ │ │ ├──┼─────┼───┼────┼─────┼─────┤ │33 │魅惑之翼凍│12元 │1698 │20,376元 │2018/3/21 │ │ │齡面膜 │ │ │ │受領182 個│ │ │ │ │ │ │;2018/4/3│ │ │ │ │ │ │受領1516個│ ├──┼─────┼───┼────┼─────┼─────┤ │ │「包材」鋁│1.8元 │17,140 │30,852元 │2018/3/21 │ │ │袋-魅惑之 │ │ │ │受領2000個│ │ │翼凍齡面膜│ │ │ │;2018/4/3│ │ │ │ │ │ │受領15140 │ │ │ │ │ │ │個 │ ├──┼─────┼───┼────┼─────┼─────┤ │ │開板 │4,000 │1 │4,000元 │2018/3/21 │ │ │ │元 │ │ │ │ ├──┼─────┼───┼────┼─────┼─────┤ │34 │唇彩- │45元 │500 │22,500元 │2017/10 │ │ │麗紅色旅程│ │ │ │ │ │ │ │ │ │ │ │ │ │ │ │ │ │ │ │ ├─────┼───┼────┼─────┼─────┤ │ │唇彩- │45元 │500 │22,500元 │2017/10 │ │ │柔媚桃色迷│ │ │ │ │ │ │宮 │ │ │ │ │ │ ├─────┼───┼────┼─────┼─────┤ │ │唇彩- │45元 │500 │22,500元 │2017/10 │ │ │甜美粉色物│ │ │ │ │ │ │語 │ │ │ │ │ │ ├─────┼───┼────┼─────┼─────┤ │ │唇彩- │45元 │500 │22,500元 │2017/10 │ │ │純真裸色天│ │ │ │ │ │ │空 │ │ │ │ │ │ ├─────┼───┼────┼─────┼─────┤ │ │唇彩- │45元 │500 │22,500元 │2017/10 │ │ │美好澄色戀│ │ │ │ │ │ │曲 │ │ │ │ │ │ ├─────┼───┼────┼─────┼─────┤ │ │唇彩- │45元 │500 │22,500元 │2017/10 │ │ │幸福秘色戀│ │ │ │ │ │ │人 │ │ │ │ │ ├──┼─────┼───┼────┼─────┼─────┤ │總金│ │ │ │958,292.6 │ │ │額 │ │ │ │元 │ │ │ │ │ │ │ │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122 123 124 125 126 127 128 129 130 131 132 133 134 135 136 137 138 139 140 141 142 143 144 145 146 147 148 149 150 151 152 153 154 155 156 157 158 159 160 161 162 163 164 165 166 167 168 169 170 171 172 173 174 175 176 177 178 179 180 181 182 183 184 185 186 187 188 189 190 191 192 193 194 195 196 197 198 199 200 201 202 203 204 205 206 207 208 209 210 211 212 213 214 215 216 217 218 219 220 221 222 223 224 225 226 227 228 229 230 231 232 233 234 235 236 237 238 239 240 241 242 243 244 245 246 247 248 249 250 251 252 253 254 255 256 257 258 259 260 261 262 263 264 265 266 267 268 269 270 271 272 273 274 275 276 277 278 279 280 281 282 283 284 285 286 287 288 289 290 291 292 293 294 295 296 297 298 299 300 301 302 303 304 305 306 307 308 309 310 311 312 313 314 315 316 317 318 319 320 321 322 323 324 325 326 327 328 329 330 331 332 333 334 335 336 337 338 339 340 341 342 343 344 345 346 347 348 349 350 351 352 353 354 355 356 357 358 359 360 361 362 363 364 365 366 367 368 369 370 371 372 373 374 375 376 377 378 379 380 381 382 383 384 385 386 387 388 389 390 391 392 393 394 395 396 397 398 399 400 401 402 403 404 405 406 407 408 409 410 411 412 413 414 415 416 417 418 419 420 421 422 423 424 425 426 427 428 429 430 431 432 433 434 435 436 437 438 439 440 441 442 443 444 445 446 447 448 449 450 451 452 453 454 455 456 457 458 459 460 461 462 463 464 465 466 467 468 469 470 471 472 473 474 475 476 477 478 479 480 481 482 483 484 485 486 4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