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169號
上 訴 人 丰采造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琬琪
上列
上訴人丰采造型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沐田國際有限公司間給
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1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
惟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伍拾壹萬零貳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肆佰參拾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
○○路○○○ 號)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宋德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