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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7 年度北簡字第 11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169號 上 訴 人 丰采造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琬琪 上列上訴人丰采造型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沐田國際有限公司間給 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1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伍拾壹萬零貳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肆佰參拾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 ○○路○○○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宋德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