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1719號
原 告 百福園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
代理人 陳逸政
訴訟代理人 張恒禎
上列原告百福園大廈管理委員會因請求給付使用費事件,曾
聲請
對
被告青葉精品國際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伍萬元,應繳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
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
新臺幣壹仟零伍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
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宋德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