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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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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7 年度北簡字第 117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使用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1719號 原   告 百福園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逸政 訴訟代理人 張恒禎 被   告 青葉精品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超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使用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23日 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同年月27 日交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受僱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而原告逾期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附卷可稽, 其訴自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區○ ○路○○○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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