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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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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7 年度北簡字第 117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174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暐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志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環塑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係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其應給 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4萬188 元部分提起上訴,本件上訴 利益金額為14萬18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 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