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174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暐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志華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環塑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係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其應給
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4萬188 元部分提起上訴,
本件上訴
利益金額為14萬188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
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