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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7 年度北簡字第 1197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返還牌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1971號 原   告 東欣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錢德正 被   告 洪豪伻 上列原告東欣交通有限公司因與被告洪豪伻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肆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參佰元,扣除前已繳納 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參仟參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向本院(臺北市○○區○○路○○○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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