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1971號
原 告 東欣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錢德正
被 告 洪豪伻
上列原告東欣交通有限公司因與被告洪豪伻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足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肆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參佰元,扣除前已繳納
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參仟參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向本院(臺北市○○區○○路○○○ 號)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未
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宋德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