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1972號
原 告 東友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錢德正
訴訟代理人 俞聰賢
被 告 洪豪伻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依通常訴訟程序審理,定民國一百零七
年十一月十四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