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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7 年度北簡字第 1197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返還牌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1973號 原   告 東龍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錢德正 訴訟代理人 俞聰賢 被   告 洪豪伻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洪豪伻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原告起訴固已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查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被 告返還車牌號碼00-000號等19部營業用小客車之牌照各2面、 行 車執照各1枚,是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6萬元( 計算式:4萬元× 19=7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 扣除原告已繳納之 1,000元後,尚應補繳7,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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