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1973號
原 告 東龍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錢德正
訴訟代理人 俞聰賢
被 告 洪豪伻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洪豪伻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原告起訴固已繳
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惟查原告
訴之聲明係請求被
告返還車牌號碼00-000號等19部營業用小客車之牌照各2面、 行
車執照各1枚,是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6萬元( 計算式:4萬元×
19=7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 扣除原告已繳納之
1,000元後,尚應補繳7,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