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1989號
原 告 李朝茂
被 告 莉雅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樹波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
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捌拾萬元,應繳
裁判費捌
仟柒佰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
捌仟貳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
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