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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7 年度北簡字第 121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車輛租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219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大南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惠美 送達代收人 王怡惠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佳興通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車輛 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萬7, 22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0,5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臺北市○○路○○○號)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