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2203號
原 告 鼎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古豐永
訴訟代理人 許紫涵
邱芷若
被 告 萬路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秀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古秀蘭為被告萬路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
承受訴
訟人,
續行訴訟。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喪失
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
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
訟以前
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定有明文。而
上開條
文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他造當事人,亦得
聲明承受訴訟;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
,法院亦得
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5條第1
項、第2項、第178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萬路通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於民國107年
8月7日由汪洋變更為古秀蘭,此有公司及
分公司基本資料查
詢明細、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
可稽,自應由古秀蘭
為承受之聲明,然古秀蘭
迄今尚未聲明承受訴訟,原告亦未
具狀聲明承受訴訟,
爰依職權以裁定命被告萬路通股份有限
公司法定代理人古秀蘭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劉英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