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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7 年度北簡字第 122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2203號 原   告 鼎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豐永 訴訟代理人 許紫涵       邱芷若 被   告 萬路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秀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古秀蘭為被告萬路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 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 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定有明文。而上開條 文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 ,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5條第1 項、第2項、第178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萬路通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於民國107年 8月7日由汪洋變更為古秀蘭,此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 詢明細、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自應由古秀蘭 為承受之聲明,然古秀蘭迄今尚未聲明承受訴訟,原告亦未 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以裁定命被告萬路通股份有限 公司法定代理人古秀蘭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劉英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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