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2203號
上 訴 人 萬路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古秀蘭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鼎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4,486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6,9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10048臺北市○○○路○段○○○巷○號)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英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