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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7 年度北簡字第 124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返還牌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2424號 原   告 東郁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文慈 被   告 梁憲文(已殁)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牌照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又有權利能力者, 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法第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 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07年8月28日對被告起訴請求返還牌照, 查被告於106年11月30日死亡,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 果在卷可稽,足認被告於本件訴訟繫屬前已無當事人能力, 復無從命其補正,是依上開法條規定,原告之訴難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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