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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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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7 年度北簡字第 12707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月租費等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7年度北簡字第12707號   原   告 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被   告 台灣都會公共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金村   訴訟代理人 蕭定維 上列當事人107年度北簡字第12707號給付月租費等事件,於中華 民國107 年11月23日下午4 時17分在本庭第2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翁挺育   通 譯 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99,000元,及自民國107 年6 月5 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二分之一,餘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99,000元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聲請駁回。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兩造有服務契約但被告積欠月租費至107 年1 月18 日止有新台幣47,638元,此部分被告不爭執,被告應依約給 付。至原告主張107 年1 月19日至108 年6 月2 日之違約金 新台幣171,455 元,經大約參考相關同業利潤標準認為應酌 減為新台幣51,362元較為公允,經加計不爭執之租金,應判 決如主文第一項及第二項所示。 二、就原告勝訴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 主文第四項所示。並駁回原告敗訴部分假執行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三項。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翁挺育 法 官 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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