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7年度北簡字第12707號
原 告 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明忠
被 告 台灣都會公共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金村
訴訟代理人 蕭定維
上列
當事人107年度北簡字第12707號給付月租費等事件,於中華
民國107 年11月23日下午4 時17分在本庭第2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翁挺育
通 譯 楊景雄
朗讀
案由。
法官朗讀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99,000元,及自民國107 年6 月5 日
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
駁回。
三、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二分之一,餘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99,000元供
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
聲請駁回。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
兩造有服務契約但被告積欠月租費至107 年1 月18
日止有新台幣47,638元,此部分被告不爭執,被告應依約給
付。至原告主張107 年1 月19日至108 年6 月2 日之
違約金
新台幣171,455 元,經大約參考相關同業利潤標準認為應酌
減為新台幣51,362元較為公允,經加計不爭執之租金,應判
決如主文第一項及第二項所示。
二、就原告勝訴部分,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
主文第四項所示。並駁回原告敗訴部分假執行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三項。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翁挺育
法 官 詹駿鴻
上列筆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
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