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2713號
原 告 黑綿羊映畫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威志
被 告 心動態動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倫嘉堯
上
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捌萬捌仟捌佰柒
拾參元,應繳
裁判費新臺幣參仟零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仟伍佰玖拾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