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7 年度北簡字第 129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佣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293號 原   告 冠軍電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玉美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佣金事件,曾聲請被告鄭宇倫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拾玖 萬元,應繳裁判費壹仟玖佰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伍 佰元外,尚應補繳壹仟肆佰玖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謝韻華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