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293號
原 告 冠軍電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蕭玉美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佣金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鄭宇倫發
支付命令
,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拾玖
萬元,應繳
裁判費壹仟玖佰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伍
佰元外,尚應補繳壹仟肆佰玖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謝韻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