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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7 年度北簡字第 130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款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3044號 原   告 魁籟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怡璇 訴訟代理人 凃榆政律師       黃聖棻律師 原告因返還款項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哩歐爸爸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0萬元,應繳裁判費5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49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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