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3044號
原 告 魁籟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怡璇
訴訟代理人 凃榆政
律師
黃聖棻律師
原告因返還款項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哩歐爸爸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0萬元,應繳
裁判費5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49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
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