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北簡字第13074號
原 告 吳夙雅
古傑文
被 告 唐威廉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詠沂
訴訟代理人 王廸吾
律師
複代理人 邱仁楹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支票等事件,於民國108年9月24日
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返還原告由原告乙○○所開立之華南銀行東湖分行票面金
額新臺幣參拾壹萬伍仟元、
發票日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一日、票
號MD0000000之支票壹張。
原告其餘之訴
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六,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
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參拾壹萬伍仟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
請求之基礎
事實同一、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
不在此限;被告對於訴之變更或追加無
異議,而為
本案言詞
辯論者,視為同意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但
書第2、3款、第2項定有明文。原告乙○○於民國107年3月
23日起訴時請求被告應返還支票(MD0 000000華南銀行東湖
分行),並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25,665元及自107年3月
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見臺灣士林地方
法院107年度湖簡調字第195號卷,下稱士院卷第8頁);
嗣於
108年3月13日具狀追加原告甲○○,並追加聲明為:一、被
告應返還原告乙○○所開立之華南銀行東湖分行票面金額
315,000元、發票日107年4月1日、票號MD0000000支票1張(
下稱
系爭支票)。二、被告應給付原告125,665元,及自
起
訴狀繕本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應給付原告54,04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269頁),經
核原訴與變更、
追加之訴均係關於同一契約之當事人間
債權
債務關係,且經被告同意,應予准許。
貳、實體:
一、原告主張:原告甲○○、乙○○於105年1月29日共同與被告
簽訂唐威廉美語教材授權合約書(下稱系爭契約),
期間自
105年4月1日起至108年3月31日止,共3年,依約原告須每年
支付315,000元之教材使用授權金(下稱權利金),原告乙○
○共簽發3張金額皆為315,000元之支票交付被告,第三年權
利金以系爭支票支付,原告每年度有20萬元之教材扣抵金額
。於106年11月30日原告欲提前解約,被告回覆不可解約,
並以107年1月12日電子郵件告知原告第二年剩餘教材扣抵金
額為116,165元。原告於107年1月23日向被告訂購書籍,其
中「Side by Side Student Book 1」8本、「Side by Side
Student Book 2」4本、「Side by Side Student Book 3」
5本、「Level 4 WLS Readers x2 & CD」(8套)、「Level 4
WLS Readers x2」8本及「Reader_The Wizard of Oz」5本
(下稱系爭進口書籍),
詎被告於107年1月25日要求原告從
第4級以後的主要書籍(包含系爭進口書籍)都要另外付費
,並稱原告於106年少量訂購含系爭進口書籍之書單所以得
以扣抵,係因被告前會計弄錯
云云。然原告早於105、106年
之訂購單上,自第4、5級皆含有系爭進口書籍在內,且書籍
教材數量與金額都是不可分割的空格,無須另外付費,屬系
爭契約內之教材。107年1月23日訂購單系爭進口書籍Level
4 WLS Readers x2 & CD、Level 4 WLS Readers x2,WLS就
是唐威廉的英文縮寫,左上角有被告商標,且數量與金額亦
是不可分割採統一套數,無法單獨訂購,可見並
非被告所述
是建議原告可搭配之書籍,而應是系爭契約內所含可以扣抵
之教材。系爭契約簽訂前被告前張姓協理提供唐威廉美語教
材合作方案規劃,其中第5點授權使用教材用書明細皆含系
爭進口書籍在內,至於被告所提之教材合作校新書單並非依
據兒童美語級數的書籍訂購單,僅告知原告須另行購買點讀
筆搭配全民英檢。被告未告知系爭契約之教材在第4級以後
須另外收費,系爭契約應以舊版訂購單為105年8月18日電子
郵件中唐威廉空白訂書單即105年5月教材合作校贈書訂購單
(新、續班)及新版106年2月21日電子郵件中唐威廉最新訂購
單即107年3月教材合作校贈書訂購單(新、續班)為準,從第
4級後每一級數都有系爭進口書籍。經原告要求被告於107年
2月2日將含系爭進口書籍在內之全部書籍出貨,並得使用教
材費扣抵金額,然被告於107年2月6日出貨內容並無包含系
爭進口書籍在內,原告退回全部書籍,並要求被告需於107
年2月14日將含系爭進口書籍在內之全部書籍出貨,並於同
日寄出
存證信函,被告竟置之不理。原告依
民法第254、179
、259條規定,解除系爭契約並請求被告應返還系爭支票。
因被告未依約出貨,構成
不完全給付,造成原告需另向書商
購買系爭進口書籍,因而受有54,043元之損害,依民法第22
6、227、231條,請求被告賠償54,043元。因被告拒絕出貨
,構成
債務不履行,得類推
適用民法第254至256條、依民法
263條
準用第258條之規定,向被告為終止系爭契約之意思表
示,並依民法第179條、第263條準用259條規定,被告應返
還第二年剩餘教材扣抵金額116,165元及107年3月(107年2月
15日起至107年3月31日止)第二年權利金9,500元【計算式:
(權利金315,000元-教材20萬元=115,000元)/12月≒9,50
0元】,共計125,665元。
並聲明:如上變更後之聲明。
二、被告
抗辯:系爭契約第伍章第2點、第柒章第一條,
所稱「
唐威廉美語教材」係指「唐威廉美語版權所有之自有研發教
材」,已明定得扣抵者為被告版權所有之自有研發教材。原
告於107年1月23日所訂購之系爭進口書籍為東華書局、敦煌
書局經銷,一般人均可直接向進口書商購得,被告不可能以
他人出版、得自他處購得流通之書籍約定使用授權,於原告
訂購系爭進口書籍之訂購單上,被告已明確記載「★非唐威
廉美語自有書籍,無法列入贈書,請另行付費,但可合併入
本訂書單貨物一同寄送」,並以「★」標註「Side by Side
Student Book1、2、3」、「Level 4 WLS Readers x2 & CD
」、「Level 4WL S Readers x2」及「Reader_The Wizard
of Oz」等進口書籍不在
兩造約定所得抵扣範圍內,原告若
有使用需求,可另行支付書籍費請被告一併代購,或自行向
進口書商購買,因原告拒絕支付系爭進口書籍之費用,被告
無法為其代購出貨,至其餘訂購教材,被告則已依約出貨,
均遭原告拒收退回,並無原告所稱拒絕出貨之解除或終止契
約事由。議約時,被告寄給原告之教材合作方案簡介說明,
所列教材均為被告自行研發編寫之唐威廉美語系統教材,並
由前協理丁○○親自向原告說明唐威廉美語教材之授權使用
書籍及抵扣規則,經雙方確認後始予簽約。105年1月29日兩
造締約後,原告因立案、裝潢、招生準備,至同年暑期才開
始訂購教材、正式開班。被告第一次於105年6月21日透過被
告前員工丁○○提供給原告之教材合作校新書單,並未列有
系爭進口書籍。原告雖稱教材合作校新書單僅係點讀筆可搭
配之書單云云,然
觀諸訂購單表格第三列「數位點讀/錄音
筆(適用初級數、使用書籍洽總公司)」之記載(見本院卷第
259頁),若為點讀筆可搭配之書單,書單上不會有「使用
書籍洽總公司」之記載。因原告乙○○向被告前員工丁○○
表示,不知系統教材如何分級、補充教材如何搭配使用,不
知如何勾選訂購,被告才另依課程級數分類之方式,提供包
含「進口書」補充教材在內之購書單,方便原告依課程進度
規劃購買,並無表示進口書籍亦得以權利金抵扣之意。原告
所提教材訂購單下方之「注意事項」第1點、第2點清楚敘明
:「1.請務必將訂購資料…附上匯款單據回傳…。2.所有教
材訂購單將於確認匯款入帳後受理…請匯款至本公司之指定
帳戶。」等語,足見並非列於訂購單之書籍均在可扣抵費用
範圍,尚包含需另外繳納費用之部分。原告於106年間曾訂
購少量之進口書籍,被告未另為請款,
乃被告公司新任會計
工作錯誤,有被告107年1月26日電子郵件敘明:「原會計請
產假並留職停薪今年才回工作崗位,前年訂書接初級無進口
書,去年的訂書單由新會計承辦,她的錯誤已自行補貼,內
部錯誤公司不追溯分校應補金額」,被告因員工作業疏失,
為睦商誼,願自行吸收費用,未再另向原告請款。依系爭契
約第伍章第1點約定,原告乙○○所開立之系爭支票,於105
年1月29日簽約時交付予被告,系爭契約之乙方契約當事人
為原告甲○○及原告乙○○二人,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應由
原告二人共同為之,原告甲○○一人於107年2月14日寄發之
存證信函,不生終止系爭契約之效力。原告二人再以108年3
月12日
準備書狀(二)、108年6月3日準備書狀(三)為終
止契約之意思表示,然契約終止係向將來失效並非溯及消滅
,亦未準用民法第259條
回復原狀之規定,被告依約取得系
爭支票之占有且行使該票據權利之
法律上原因,仍然存在。
原告不得請求被告返還系爭支票。系爭契約第伍章第1、3、
4點約定,原告每年支付之31.5萬元使用權利金,
對價係該
年度唐威廉美語版權所有教材、品牌商標之合作使用權利之
取得,並非教材購買費用,教材本身乙方須另外付費購買,
只是可以權利金中之20萬元額度來抵扣唐威廉美語版權教材
購買費用。因此,不管原告抵扣教材額度之使用情形如何,
每年本就應給付被告31.5萬元之教材使用權利金,沒有所謂
未使用完畢之抵扣餘額應予退還原告之問題,除依約第一年
未抵扣完畢之金額可併入第二年繼續抵扣,但第一年及第二
年未消耗之剩餘抵扣金額不可併入第三年繼續抵扣。又依系
爭契約第拾參章約定,系爭契約為繼續性契約,且至
本件起
訴時,兩造已履行教材授權合作近二年,兩造於系爭契約第
拾參章已特別約定,契約一方如有違約事由,他方應以「終
止」契約之方式主張權利,排除民法
解除契約相關規定之適
用。原告二人未共同依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3項及民法第2
54條之規定行使催告程序,原告二人108年3月12日準備書狀
(二)所為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亦不能發生效力。被告此
前依
上開約定收取之第二年度權利金,法律上原因仍然存在
。原告不得主張尚有第二年度116,165元未使用教材費用及
殘餘之教材使用權利金9,500元。至於原告所提教材合作方
案規劃第五項授權使用教材,並非被告製作之文書,亦無製
作者之簽名;原告所提唐威廉美語教材合作櫃台樣書訂購單
僅為「櫃台展示需要樣書」之訂購單,訂購單末「注意事項
」第2點並敘明:「2.所有教材訂購單將於確認匯款入帳後
受理」無法證明系爭進口書籍亦在兩造約定得以權利金抵扣
,不用付費之範圍;依原告提出之對帳單,並無系爭進口書
籍在內,且依
經驗法則無法證明原告已有所稱54,043元之支
出,原告不得向被告請求賠償。並聲明:
原告之訴駁回,如
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免假執行。
三、本院判斷的簡要說明:
(一)不爭執事項:
1.原告甲○○、乙○○與被告唐威廉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於
105年1月29日簽訂系爭契約,約定授權合作期間自105年4月
1日起至108年3月31日止。
2.原告甲○○、乙○○皆為系爭契約之乙方當事人。
3.被告
持有系爭支票。
4.系爭教材授權合約第伍大項第3點約定:「乙方簽約並支付
甲方教材使用權利金新台幣31.5萬元整含稅價後,每年度乙
方可從教材使用權利金中抵扣新台幣20萬元整之唐威廉美語
教材(抵扣之教材依原訂價格計算)。」
5.原告曾於106年11月30日以電子郵件向被告表示:「提前解
約相關事宜由於少子化影響,國小學生人數不如預期,今年
學生人數根本無法消化我們當初預付的教材費,...想提前
解約,請來電告知若提前解約的相關事宜!」等語。被告於
107年1月11日回覆以:「主旨:有關貴補習班來信要求自行
解約事宜.. .內容及說明:...本公司是因為貴補習班同意
簽立合約後之三年期間皆使用本公司擁有智財權之英語教材
為條件,在雙方
合意下,由本公司授權貴補習班合法使用本
公司擁有智財權之英語教材授權商業行為使用合約,本公司
並因此同意免費贈送貴補習班本公司之書籍總額(指本公司
品牌:唐威廉美語自有英語教材)高達新台幣60萬元。貴補
習班若單方面要求解約,本公司嚴正聲明不同意,且此要求
屬違約行為...」等語。
6.原告於107年1月23日以電子郵件向被告訂購如該電子郵件附
檔之6紙訂購單所示書籍,包含系爭進口書籍,被告以107年
1月25日電子郵件告知為系爭進口書籍,非唐威廉自有書籍
不在系爭教材授權合作合約第伍大項第三點及第柒大項第一
條得以教材使用權利金扣抵之範圍內,須待收到原告書款後
始行寄出,其餘訂購書籍皆已寄出並送達予原告,但遭原告
拒收退回,原告107年2月6日電子郵件:「貴公司並未按照
訂書單將第四級以後的主要課本一起寄出,所以該書籍我已
全數退還貴公司等語...我再次強調請在2/14前把我所訂的
書籍全數出貨」等語。
7.原告甲○○於107年2月14日以台北西松郵局第000243號存證
信函,以被告違反合約未依照訂書單上所訂購的書籍出貨為
由,主張依系爭教材授權合約拾參、第三條終止系爭教材授
權合約。
(二)爭執事項的認定:
1.關於被告應否返還系爭支票:
(1)
經查:依系爭契約伍、權利金支付項目3.乙方簽約並支付甲
方教材使用權利金新臺幣31.5萬元後,每年度乙方可從教材
使用權利金中,抵扣新台幣20萬元整之唐威廉美語教材(扣
抵之教材依原訂價格計算,見士院卷第13頁),其上並無明
確約定以唐威廉美語自有書籍為限。被告雖抗辯107年1月23
日之訂購單上,被告已明確記載「★非唐威廉美語自有書籍
,無法列入贈書,請另行付費,但可合併入本訂書單貨物一
同寄送等文字,
惟其上並無清楚說明哪些書目可扣抵或是應
另行付費,難以據此認定兩造就被告抗辯事項,有思表示之
合致,原告並應受107年1月23日訂購單上述記載之
拘束。至
於系爭契約前言載明:「茲甲、乙雙方為教材授權使用合作
『唐威廉美語品牌』,授權乙方使用唐威廉美語版權所有之
美語教材、書籍…,被告並以該記載抗辯系爭契約得以用20
萬元額度內扣抵之教材須為被告版權所有云云,然系爭契約
前言文字僅說明原告得使用被告所提供之唐威廉美語版權所
有之教材、書籍,並無限制可以用20萬元額度內扣抵之教材
須為被告版權所有。何況系爭契約伍、權利金支付項目3.對
於可以用20萬元額度內扣抵之教材僅約定為「唐威廉美語教
材」,並未明白約定排除唐威廉美語系統上課所使用之其他
教材。被告復抗辯包含系爭進口書籍在內之訂購單(見本院
卷第478至483頁),其中Side by Side Student Book1、2
、3」是東華書局出版、「Level 4 WLS Readers x2 & CD」
、「Level 4 WLS Readers x2」及「Reader_The Wizard of
Oz」是敦煌書局出版,非屬被告版權所有,非20萬元額度內
扣抵之教材,並稱原告僅於106年訂購少量系爭書籍,因被
告會計造成之失誤而由被告自行吸收費用,系爭契約簽訂時
被告前職員張協理有告知原告,20萬元額度內扣抵之教材是
限定被告版權所有書籍云云,然原告於105年8月18日曾使用
20萬元額度內扣抵Side by Side Student Book 1(見本院卷
第301至303頁),於106年扣抵Side by Side Student Book1
、2、3、Reader_The Wizard of Oz、Level 4 WLS Readers
x2 & CD (見本院卷第313、315、319、323頁)。又被告所提
之教材合作方案簡介說明(見本院卷第245至256頁)及被告
稱其前職員丁○○於簽訂系爭契約前親自向原告說明唐威廉
美語教材之授權使用書籍及抵扣規則,經雙方確認後始予簽
約、被告第一次於105年6月21日透過被告前員工丁○○提供
給原告之教材合作校新書單(見本院卷第257至261頁),並
未列有系爭進口書籍、依訂購單表格第三列「數位點讀/錄
音筆(適用初級數、使用書籍洽總公司)」之記載(見本院卷
第259頁),若為原告所稱點讀筆可搭配之書單,書單上不會
有「使用書籍洽總公司」之記載云云,然於被告所
聲請通知
之前職員即證人丁○○並未到庭作證的情形下,自難僅以上
述訂購單之記載,直接認定被告上項抗辯為真。本件兩造既
未明確約定可扣抵之教材書單,應回歸系爭契約本旨,並依
原告所提105年5月教材合作校贈書訂購單(見士院卷第23至
49頁、本院卷第289至304頁)及107年3月教材合作校贈書訂
購單(見士院卷第50至75頁、本院卷第339至365頁),認定系
爭進口書籍應包含在可扣抵之教材書單內。至於被告所聲請
到庭
結證之證人丙○○,並未參與系爭契約之簽訂(見本院
卷第407頁),亦無法憑其
證言做為有利被告上述抗辯之認
定。
(2)查因可歸責於
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
債權人得
依關於
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因不完全給
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契約當事
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
,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民法第227條第1項
、第254條定有明文。系爭契約乃繼續性契約,倘於成立後
發生當事人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時,民法雖無明文得為終止
契約之規定,但為使過去之給付保持效力,避免
法律關係趨
於複雜,應
類推適用民法第254條至第256條之規定,許其終
止將來之契約關係,依同法第263條準用第258條規定,向他
方當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最高法院89年度
台上字第1904號
民事判決意見)。經查,系爭契約為繼續性契約,權利金計
算日期分別以105年4月1日起至106年3月31日、106年4月1日
起至107年3月31日、107年4月1日起至108年3月31日止,被
告未依約給付系爭進口書籍,經原告甲○○以107年2月14日
存證信函向被告催告,被告拒不履行,原告乙○○以107年3
月23日起訴狀依法向被告為終止系爭契約之意思表示,並向
被告請求
損害賠償等情,已據原告提出存證信函(見士院卷
第114-116頁)等為證,被告雖抗辯原告未共同合法終止或
解除云云,但經審究原告上述文書之真意,應認其目的在於
不欲繼續與被告合作,自而得分別為終止系爭契約之意思表
示,被告上項抗辯,容有誤會,尚難採取。本件兩造為系爭
支票之直接前後手,系爭契約既經原告合法終止,則被告持
有系爭支票即無法律上原因,亦已無原因關係存在,被告應
返還系爭支票。
2.原告不得請求被告返還第二年剩餘教材扣抵金額116,165元
及自107年2月15日起至107年3月31日止第二年權利金剩餘9,
500元【計算式:(權利金315,000元-教材20萬元=115,000
元)/12月≒9,500元】,計125,665元。經查,依系爭契約
壹、合作之權利及義務:「乙方根據本教材授權合作合約書
給付甲方權利金,在其被授權核定的學區班址內,按照甲方
所提供的教材,建立並開展唐威廉美語品牌之系統化美語教
材教學課程」、第伍大項權利金支付項目第3點約定:「權
利金簽約與付款:...3.乙方簽約並支付甲方教材使用權利
金新臺幣31.5萬元整含稅價後,每年度乙方可從教材使用權
利金中抵扣新臺幣20萬元整之唐威廉美語教材(抵扣之教材
依原定價格計算)。」、第4點約定:「若乙方於第一年無法
消耗20萬元之教材抵扣金額,其剩餘金額可併入第二年,但
第一年及第二年未消耗之剩餘抵扣金額不可併入第三年。」
,系爭契約已約定第二年未為消耗之剩餘扣抵金額不可併入
第三年,且觀其性質並非等同權利金,應屬系爭契約之附加
價值。原告不得以終止系爭契約關係為由向被告請求給付11
6,165元。又系爭契約第二年權利金之起算日期自106年4月1
日起至107年3月31日止,本件原告雖於107年3月23日起訴,
但因移轉管轄的原因,繕本遲至107年6月25日始以寄存送達
方式送達被告(見本院卷第15頁),依上送達情形,原告應
係於第二年屆滿後,始合法終止系爭契約,則其請求按天數
返還權利金9,500元,依本院上述之說明及認定,同有誤會
,不可採取。
3.原告不得請求購買書籍損害54,043元:經查,原告雖提出東
華書局訂購單54,043元(見本院卷第147至150頁、同第201至
203頁、第381至383頁)為證,但係於原告主張終止系爭契約
後所訂,則其54,043元之損害即
難認與系爭契約間有何直接
因果關係,原告此部分主張,亦有誤會,難以採取。
四、綜上,原告已終止兩造間系爭契約,可以認定,則原告依
不
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系爭支票,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至原告超過准許部分之其餘請求,並無理由,應予駁
回。
五、本件事證已明,當事人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如原告
所提唐威廉美語教材合作方案規劃、唐威廉美語教材合作櫃
台樣書訂購單及被告所提教材合作校新書單),經審酌後於
本件判決結果無影響,故不詳論。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訴訟適用
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
規定,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
依聲請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 段○○○ 巷○ 號)提出
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