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3099號
原 告 任威融
被 告 東和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慧君
訴訟代理人 林尚謙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一日上午
十時,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因尚有事實待釐清,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
爰依
前揭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三、被告應於文到二週內,提出原告簽立
系爭本票時所簽訂之契
約及授權書等相關證據影本到院,並將
繕本自行以雙掛號寄
送
對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