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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7 年度北簡字第 131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3146號 原   告 美好一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金天放 被   告 成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禎祥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肆萬參仟參佰捌拾陸元整 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零伍拾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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