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3146號
原 告 美好一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金天放
被 告 成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禎祥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
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肆萬參仟參佰捌拾陸元整
元,應繳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零伍拾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