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7年度北簡字第13146號
原 告 美好一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金天放
被 告 成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禎祥
上列
當事人107年度北簡字第13146號清償借款等事件,於中華民
國107年11月20日下午4時13分在本庭第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
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翁挺育
通譯 楊景雄
法官朗讀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32,441元,及自民國107年7月10日
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
駁回。
三、
訴訟費用新台幣1,550元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132,441元供
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與原告簽有契約(106年3月27日)但被告違約,經原告
合法終止。被告應返還原告為履行契約之匯款十萬元,及多
領之獎金新台幣32,441元,至於原告為被告法定代理人所代
墊之勞健保費新台幣10,945元與被告公司無關,不應准許,
並判決如主文第一項、第二項。
二、就原告勝訴部分,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
主文第4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3項所示。
四、當庭
捨棄上訴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翁挺育
法 官 詹駿鴻
上列筆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