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7 年度北簡字第 13146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等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7年度北簡字第13146號   原   告 美好一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金天放   被   告 成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禎祥 上列當事人107年度北簡字第13146號清償借款等事件,於中華民 國107年11月20日下午4時13分在本庭第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 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翁挺育   通譯  楊景雄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32,441元,及自民國107年7月10日 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台幣1,550元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132,441元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與原告簽有契約(106年3月27日)但被告違約,經原告 合法終止。被告應返還原告為履行契約之匯款十萬元,及多 領之獎金新台幣32,441元,至於原告為被告法定代理人所代 墊之勞健保費新台幣10,945元與被告公司無關,不應准許, 並判決如主文第一項、第二項。 二、就原告勝訴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 主文第4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3項所示。 四、當庭捨棄上訴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翁挺育 法 官 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