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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7 年度北簡字第 132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水電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3240號 原   告 華南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天焱 訴訟代理人 卓俊宏 被   告 美客族精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治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水電費等事件,原告曾聲請臺灣新北地方 法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已於法定期間 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規定,應以該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3,50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61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第2 項用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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