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3270號
原 告 鄒貴塘
被 告 超悠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瑞恩
被 告 金遠東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陶世龍
被 告 三賢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憲治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就關於一定
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
惟於民事訴訟法定有
專屬管轄之訴
訟,不
適用之,此觀於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6條之
規定自明。故除專屬管轄外,因雙方當事人之合意,使本無
管轄權之法院因而有管轄權,本有管轄權之法院即喪失管轄
權,
合意管轄一經約定,原告即應向合意管轄之法院起訴,
不得向他法院起訴。從而,當事人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
者,如具備
上開法定要件,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其
拘束,關
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
先適用。
二、本件原告主張其參加柬埔寨金吳聖卡雙城雙飛5日行程,於
柬埔寨機場遭被告
惡意遺棄,請求被告連帶賠償等語。而查
,原告與被告超悠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國外旅遊
定型化契
約書第36條第2項約定:「因本契約發生訴訟時,甲乙雙方
同意以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原告所
提出之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書在卷
可稽,本件既為旅遊糾紛
,且
非專屬管轄之訴訟,則依上開規定,自得排斥其他審判
籍而優先適用,本件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又因連帶債務不宜分割審
理,為避免
裁判矛盾,宜一併移送,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
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英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