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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7 年度北簡字第 132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3286號 原   告 錦弘機電行 法定代理人 石錦橓 上列原告與被告信閎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具狀補正原告之組織型態(獨資、合 夥或公司),並檢附原告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設立登記資料;暨被 告信閎營造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 最新有記事戶籍謄本(含記事欄),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 理 由 一、按訴狀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並應記載當事人、法定 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或營業所及與當事人 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及第2項、第244條第1項 第1款定有明文。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 定期間命其補正,同法第121條第1項亦有規定。前開規定於 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36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以「錦弘機電行」為原告,惟並未提出組織 設立證明(如獨資、合夥或公司),致無法確認當事人究為 何人,並送達訴訟文書。另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據提出被 告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有記事戶籍 謄本等基本資料。爰限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文件,逾期 不補正者,即駁回此部分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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