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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7 年度北簡字第 132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基地使用補償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3295號 原   告 祭祀公業法人南投縣張琯溪公 法定代理人 張明煥 上列原告祭祀公業法人南投縣張琯溪公因請求給付基地使用補償 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錚宬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肆萬陸仟肆佰陸拾陸元,應 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 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零伍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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