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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7 年度北簡字第 134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簽約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3478號 上 訴 人 逢達不動產開發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明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市士林區農會間因本院一○七年度北 簡字第一三四七八號請求返還簽約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拾柒萬肆仟參佰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台幣柒仟柒佰柒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