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3478號
上 訴 人 逢達
不動產開發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明達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市士林區農會間因本院一○七年度北
簡字第一三四七八號請求返還簽約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拾柒萬肆仟參佰元,應徵第二
審
裁判費新台幣柒仟柒佰柒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