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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7 年度北簡字第 134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3495號 抗 告 人 台灣蘭麗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士民 上列抗告人相對人阡邑廣告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抗 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2 月11日所為之民事裁定,提起抗告, 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徵收抗告之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 000 元,茲依同法第436 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 條第2 項用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 本院(臺北市○○路○○○ 號)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曾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