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7年度北簡字第13637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董瑞斌
訴訟代理人 盧世鈞
林婕汝
被 告 惠得生活事業有限公司
兼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忠湧
被 告 陳碧霞
黃建鈞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7年11月2日
言詞辯論
終結,同年11月16日下午5時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1法庭公開宣示
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羅富美
書記官 劉英芬
通 譯 何曉瀅
朗讀
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
主文宣示判決,並
諭知將判決主文、所
裁判之事實及其
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伍萬參仟零陸拾肆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及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捌佰陸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拾伍萬參仟零陸拾肆元
預
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
本件被告惠得生活事業有限公司(下稱惠得公司)、陳忠湧
、陳碧霞經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
爰依原告之
聲請,由其
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惠得公司邀同被告陳忠湧、陳碧霞、黃建鈞
為連帶
保證人,於民國104年8月6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
同)90萬元及210萬元,
詎惠得公司未依約清償,
迄今尚積
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付,為此依消
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等語。
並
聲明:㈠如主文第1項所示。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被告黃建鈞稱:伊只是連帶保證人,對原告起訴沒有意見。
被告惠得公司、陳忠湧、陳碧霞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
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
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保證書、約定書、借據
、放款攤還及繳息
記錄明細表、郵局
存證信函、貸款逾期未
繳通知函等件為證,且為被告黃建鈞所不爭執,被告惠得公
司、陳忠湧、陳碧霞復未到場爭執或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
審酌,
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
帶保證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
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
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本院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
被告於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劉英芬
法 官 羅富美
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3,860元
合 計 3,860元
上列筆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 (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英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