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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7 年度北簡字第 1387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確認自救會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北簡字第13872號 原   告 世偉打字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麗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展昇裝訂有限公司間確認自救會不存在事件,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公司之員工於民國98年5月間訂立世偉 打字印刷有限公司員工自救會組織章程,成立員工自救會, 接管原告公司之機具設備繼續營運,章程第4條規定召集人 任期為1年。該自救會接管1年營運所得利潤,已清償原告積 欠各自救會會員之薪資等所有債務,該自救會自當解散而應 不存在等語。並聲明:確認自救會不存在。 二、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 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 項定有明文。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所謂原告之訴,依其 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係指依原告於訴狀內記 載之事實觀之,在法律上顯然不能獲得勝訴之判決者而言( 最高法院62年台上字第845號判例參照)。又原告向法院提 起民事訴訟,除應具備訴訟成立要件外,並須當事人格 無欠缺,法院如認為當事人不適格,亦得不經言詞辯論,逕 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而所謂當事人適格,係指就特定訴訟 得以自己名義為原告或被告之資格,因而得受本案判決者, 謂之當事人適格,或稱為正當當事人。再按原告起訴於當事 人適格有欠缺者,係屬訴無理由,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不 得認為不合法,以裁定形式予以裁判,最高法院著有29年抗 字第347號判例可資參照。 三、本件原告以世偉打字印刷有限公司員工自救會應解散而不存 在為由,對被告展昇裝訂有限公司提起本件訴訟,請求確認 世偉打字印刷有限公司員工自救會不存在,然依原告於起訴 狀及其檢附之自救會組織章程等之記載觀之,被告並該自 救會之會員,亦非由會員推舉擔任該自救會召集人之人,且 原告訴狀所述之事實及理由證物均無任何關於被告之記載 ,足見原告對被告展昇裝訂有限公司提起本件訴訟請求確認 世偉打字印刷有限公司員工自救會不存在,其當事人適格即 有欠缺,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原告之訴,顯然無理由 。 四、從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依其所訴之事實,有當事人不適 格之情形,其訴顯無理由,不經言詞辯論程序,逕以判決 駁回之。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顯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2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劉英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