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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7 年度北簡字第 1412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北簡字第14121號 原   告 誠智數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冠樺 被   告 太郎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官奕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柒萬玖仟柒佰伍拾元,及其中新臺幣 元自民國一0七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貳拾柒萬玖仟柒佰伍拾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原告前於民國106年10月15日承攬被告「珍 菌堂商城網站後台」建置分包工程,原約定承攬報酬為新臺 幣(下同 )26萬2,500元(含稅),嗣於106年11月6日兩造 約定增加「供應商後台與物流報價」功能(下合稱系爭工程 ),並調高承攬報酬為39萬元(含稅),原告並已依約完成 系爭工程並於106年12月11日交付被告測試完成。 詎料,被 告迄今仍積欠餘款27萬9,750元拒絕給付, 經原告於107年6 月8日以臺中福平里郵局第000224號存證信函( 下稱系爭存 證信函)催討亦未獲置理,爰依承攬契約法律關係提起本件 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7萬9,750元, 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報價單、LINE通訊軟 體對話紀錄及系爭存證信函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3至25頁 ),核屬相符。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卻未於言 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作何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 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 自堪信原告上開主張 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承攬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7萬 9,75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年7月13日( 見本院 卷第31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 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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