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4197號
原 告 合盛冷機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周武雄
訴訟代理人 戴峻鴻
上列原告因與
被告帕諾斯國際食品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
等事件,原告起訴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伍佰元。然查,
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貳拾壹萬參仟柒佰捌拾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貳仟參佰貳拾元,扣除前繳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仟
捌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補繳,如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