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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7 年度北簡字第 143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酬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4354號 原   告 水星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崔朝陽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酬金事件,曾聲請被告新普建設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0,000元,應繳裁判   費3,8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3,36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10048臺北市○○○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英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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