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4354號
原 告 水星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崔朝陽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酬金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新普建設股份有限
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㈠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0,000元,應繳
裁判
費3,8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3,360元。
㈡提出
準備書狀及
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10048臺北市○○○路○段○○○巷○號)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英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