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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上訴
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7 年度北簡字第 143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委刊費用尾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4363號 原   告 隨身遊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惠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奧汀整合行銷傳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委刊 費用尾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奧汀整合行銷傳播股 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 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壹佰 陸拾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訴訟。 理 由 一、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 事人姓名及住所居所,並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 繕本或影本;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 應以裁定駁回之,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3、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119條第1項、第244條第1項 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列原告與被告奧汀整合行銷傳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 求給付委刊費用尾款事件,雖以「奧汀整合行銷傳播股份有 限公司」為被告,未提出被告奧汀整合行銷傳播股份有限 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含記 事欄戶籍謄本,且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核與前開應備程式 不合,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7,5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 繳裁判費1,1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並補繳裁判費1,16 0元,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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