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北簡字第14478號
原 告 佐翔視聽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曾祥華
訴訟代理人 陳祈樺
被 告 時代創意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詔閔
訴訟代理人 程瀚儒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於中華民國107 年12月20日
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伍佰玖拾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伍佰玖拾元為原
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被告經
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
爰依原告之
聲請,准
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於民國107 年1 月間委由原告提供其將於10
7 年1 月26日在新莊頤品酒店所舉辦之日勝生尾牙晚宴活動
所需之如附件1 活動工程報價單
所載之燈光、音響、結構、
特效設備等硬體設備,約定報酬5 萬1555元(含稅),原告
依約提供完成無誤,有活動工程完成確認單
可稽。
惟被告尚
有尾款3 萬8025元未為給付,
復於民國107 年1 月間委由原
告提供其將於107 年2 月1 日在艾美酒店所舉辦之美商甲骨
文尾牙活動所需之如附件2 活動工程報價單所載之燈光、音
響、結構、特效設備等硬體設備,約定報酬10萬3350元(含
稅),原告依約提供完成,有活動工程完成確認單可稽。惟
被告尚有尾款7 萬4565元未為給付。合計被告尚應給付原告
費用11萬2590元(計算式:3 萬8025元+7 萬4565元=11萬
2590元)等事實,
業據原告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附件1 活動
工程報價單及活動工程完成確認單、附件2 活動工程報價單
及活動工程完成確認單、催款
存證信函等件等件為證,又被
告對於
上開事實,經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未於言詞
辯論
期日到場爭執或提出書狀答辯,本院審酌原告所提證據
,
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是故原告訴請被告給付原告如主
文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
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訴訟
適用
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
3 款之規定,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 條第2 項,
依職權為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三、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
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220元
合 計 1220元
附表:
┌─────┬─────────────────┬───┐
│ 計息本金 │ 利息請求
期間 │ 年息 │
│(新臺幣)│ (民國) │(%)│
├─────┼─────────────────┼───┤
│11萬2590元│ 107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 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