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462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威隆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紅色子房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
付
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11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0,
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
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