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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7 年度北簡字第 147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474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春本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宗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智翔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係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其應給 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24萬5000元部分提起上訴,本件上訴 利益金額為8 萬43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 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