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474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春本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羅宗浩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智翔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係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其應給
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24萬5000元部分提起上訴,
本件上訴
利益金額為8 萬4325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975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
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