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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7 年度北簡字第 147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4741號 抗 告 人 春本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宗浩 原   告 智翔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光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 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7 月2 日裁定限抗告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 該項裁定已於108年7 月8 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抗告人逾期未補正,有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佐, 其抗告應認為不合法,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3 項,第495 條之1 第1項、 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趙子榮上列為正本係照 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