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4860號
原 告 佳葳醫學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佳憓
上列原告因與
被告紘安醫療儀器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原告起訴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伍佰元。然查,
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壹拾玖萬陸仟零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仟壹佰
元,扣除前繳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仟陸佰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
內補繳,如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