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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7 年度北簡字第 148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4860號 原   告 佳葳醫學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佳憓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紘安醫療儀器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原告起訴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伍佰元。然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壹拾玖萬陸仟零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仟壹佰 元,扣除前繳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仟陸佰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 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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