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4894號
原 告 鑫林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鍾瑞琴
訴訟代理人 官朝永
律師
被 告 喜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佐佐木薰
訴訟代理人 呂清文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設計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肆萬捌仟捌佰肆拾參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元,扣除已繳之新臺幣伍
佰元,尚應補繳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
繳
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