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7 年度北簡字第 1489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設計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4894號 原   告 鑫林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瑞琴 訴訟代理人 官朝永律師 被   告 喜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佐佐木薰 訴訟代理人 呂清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設計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肆萬捌仟捌佰肆拾參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元,扣除已繳之新臺幣伍 佰元,尚應補繳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 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