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4894號
抗 告 人 鑫林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鍾瑞琴
相 對 人 喜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佐佐木薰
上列
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設計款事件,對於民國107 年
11月15日本院所為
駁回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理 由
一、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
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抗告意旨
略以:抗告人已於期限內繳納
裁判費,
爰請求將原
裁定廢棄等語。
三、
經查,抗告人已於民國107 年11月5 日繳足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2,150 元一事,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附卷
可
稽,本院前於107 年11月15日以抗告人逾期未繳納裁判費駁
回抗告人之起訴,抗告人以本院前開裁定有誤為由請求廢棄
原裁定,
揆諸首揭說明,為有理由,爰將原裁定撤銷,並裁
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90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若萍
上列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