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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7 年度北簡字第 1489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設計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4894號 抗 告 人 鑫林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瑞琴 相 對 人 喜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佐佐木薰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設計款事件,對於民國107 年 11月15日本院所為駁回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理 由 一、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 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已於期限內繳納裁判費,爰請求將原 裁定廢棄等語。 三、經查,抗告人已於民國107 年11月5 日繳足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2,150 元一事,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附卷可 稽,本院前於107 年11月15日以抗告人逾期未繳納裁判費駁 回抗告人之起訴,抗告人以本院前開裁定有誤為由請求廢棄 原裁定,揆諸首揭說明,為有理由,爰將原裁定撤銷,並裁 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90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若萍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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